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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提高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通知

2020-07-04 19:32:08 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 作者:admin

关于进一步加快提高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能力,积极应对可能新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满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检测需求,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核酸检测能力工作

及时开展核酸检测,是落实“四早”要求的关键措施,也是做好精准防控的基础前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已经多次对提升检测能力、扩大检测范围作出重要部署。各地和医疗机构要将提高核酸检测能力作为“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核酸检测工作的规范管理,强化核酸检测能力储备,尽快提高检测能力,避免局部疫情出现甚至暴发时,医疗资源挤兑导致检测能力严重滞后,给疫情防控和群众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二、加强当前核酸检测工作的规范管理

(一)提高核酸检测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各地要统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报告单格式,检测机构要通过自助打印、网络查询、快递邮寄等多种方式,为受检者出具检测报告。对于发热门诊患者的核酸检测,要在6小时内报告结果,争取缩短至4小时报告;对于普通门急诊、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等人群的核酸检测,原则上要在12小时内报告结果;对于“愿检尽检”人群的核酸检测,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结果。

(二)持续开展核酸检测培训。各地要大力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培训,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技术人员培训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强标本采集、保存和运输、标本接收整理、核酸提取、试剂使用、荧光定量等检测方法、结果报告、生物安全等全流程培训。通过培训,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进一步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三)推动医疗机构互认检测结果。各地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需要,制订区域内核酸检测结果互认的规定,明确互认的条件、有效期、医疗机构范围等,最大程度减少重复检测。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检测机构参加室间质评,保证每家机构每年至少参加1次室间质评。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实验室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级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保证检测质量。

三、做好核酸检测应对准备工作

(一)掌握本地区核酸检测资源和能力现状。各地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医疗机构实验室现状,了解可用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资源情况,要细化到每一家机构掌握其最大检测能力和实际检测量,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医疗机构的核酸提取仪、荧光定量PCR仪、生物安全柜等仪器设备的型号、通量及功能状态等,检测技术人员以及防护物资等。对于新申请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审核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批准,增补到本地区核酸检测机构名单中,并向社会公布。

(二)做好核酸检测能力储备并制订应急预案。各地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未雨绸缪,为应对可能出现的聚集性疫情做好核酸检测能力储备,包括硬件储备、软件储备和人员储备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分别组织制订提高核酸检测能力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疫情时,要根据需检测的“四类人员”数量,分梯度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迅速调集资源,确保短时间内迅速提高检测能力。需要时,要加强省域内的检测资源调度,弥补局部地区可能存在的检测能力不足问题。本地区难以解决的,可按照程序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提出需求。

(三)全面加强医疗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三级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实验室建设,使其具备独立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能力。加强其他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使其逐步达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条件。在县域内,要选择1家综合实力强的医疗机构予以支持,使县域内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每日发热门诊就诊人次、新入院患者数及其陪护人员数,结合普通门急诊就诊人次和“愿检尽检”人群,科学测算本机构应当达到的日检测能力。医疗机构要根据检测需求,认真做好实验室改造扩建、仪器设备配备、检测人员配置和培训、生物安全等相关工作。要按照《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于急诊抢救患者,要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检测,不得因核酸检测影响紧急救治。

四、按时报送核酸检测信息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日报告制度,务必于每天13时前,将前一日0-24时的检测情况及时报送至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www.nccl.org.cn),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检测信息将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参考,对于不按时、不如实报送信息的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将进行通报批评。信息报送过程中,要采取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做好隐私保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代章)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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