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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要注意的公证书问题

2014-02-11 14:17:5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现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大量的被房屋登记部门采纳使用,有的人为了非法目的制造假公证书,有的公证书是真实的,但并不表明房屋产权变更已经成立。趁这次机会将房屋登记工作中要注意的公证问题向大家提示和研讨:

1在办理房屋遗嘱过户登记中,按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首先是公民没有死亡时他的遗嘱是没有生效的,不能在遗嘱人未死亡时凭他的遗嘱公证书办理过户登记。其次是即使遗嘱人已经死亡,但是他的遗嘱的有效性,他是不是还有有效遗嘱,他的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的合法性都是特定的,只有进行继承才能得到落实。这时的进行继承应当是死者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参加,让死者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知道遗嘱内容,对无争议的通过办理遗产过户登记,如果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则继承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做出继承结果的判决后,凭法院的判决书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2关于未婚声明公证书性质,我国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修订前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由其工作单位等部门出具证明,在单位证明的前提下公证处可以办理未婚公民的未婚公证书,修订后,根据相关规定司法部通知停止办理公民的未婚公证书,但可以办理未婚公民对未婚做出的声明书公证。未婚声明书公证只是证明声明书上声明人的签名属实,并不是公证证明他未婚,对此,我们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须申请人提交相关未婚证明材料,结合他提供的材料来判断当事人是不是未婚的状况。

3关于涉及房屋的委托公证书。委托是委托人授权受委托人代理办理有法律意义的民事事项的单方法律行为。大量的委托公证是因为委托人由于时间或自己在外地等原因不能亲自进行房屋涉及的事项而委托,但公证处经常发现有的委托其实是委托人已经将房屋卖给受托人,但采取委托方式,买房人今后就用委托人的名义再进行卖房,以此规避一次税费和从中获取差价利益。这些受托人往往是房屋中介,目前公证办理中还没有有效的办法杜绝,因为在告知委托法律含义后委托人仍然要申请办理公证。这些问题需要公证机关、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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