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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做出征收决定的情况

2016-08-23 15:46: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注:怎么界定公共利益?

在制定《物权法》时,立法机关就意识到公共利益在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从所有的具体现实的生活中抽象归纳出一个明确的公共利益,在立法技术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只能在《物权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其实,公共利益不仅在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间段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新条例关于公共利益的表述,是各方博弈与妥协的产物。在本条中,首先对公共利益作了总体限制,即只能是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其次,在具体表述形式上了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方式,即列举了五种情形:国防、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公用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旧城区改建需要;在兜底条款上更为严格,明确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即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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