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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投标人的资格

2014-07-02 22:15: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物业管理投标人就是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由于现行法规对参与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存在模糊之处,投标人的资格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发争议,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持有临时资质的企业是否有资格参加物业管理投标?

根据建设部1999年10月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一级企业可以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但持有临时资质的企业能否参加投标,能够参加多大规模项目的投标,对此《试行办法》未作明确规定。

在国家倡导建管分离,提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背景之下,如果完全禁止持有临时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则有可能将资金雄厚、素质超群的新生力量排斥于物业管理市场之外,最终导致物业管理行业缺乏生机与活力。我认为,可以借鉴《试行办法》的做法,规定持有临时资质的企业可以参加本

市区域内8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但鉴于临时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持有临时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参加的物业管理投标中,应当在招标文件关于合同期限的表述中注明:“如果持有临时资质的企业中标,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应当附加延续的条件。” 即:该企业临时资质期限届满后取得三级企业资质的,执行原定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否则,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行终止,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评定企业资质等级的政府行为在发达国家并不多见,但对于我国尚处在培育过程中的物业管理市场而言,目前推行的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对促进物业管理行业“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仍有着积极的作用。由于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还很不均衡,各地评定资质等级的操作和实施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在投标人的资格认定过程中,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还应注意对不同城市甚至不同国家和地区企业资格的对照认定,通过制定相应的对照指引,方便招标人参照执行,以防止歧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做法,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此外,在投标人资格认定的实践中,还存在形形色色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现象,如:某招标人为使其私下接触过但仅具有临时资质的企业更具竞争力,公然排斥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二级以下资质”。也有招标人提出与其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格要求。对此相关的物业管理法规都应做出明确的指引。

投标人的资格认定后,其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职责非常明确,即: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在遵守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展开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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