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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如何维权

2014-04-16 17:03:14 来源: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极其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居住人身生命安全,而且也关系到居住舒适程度。任何一个消费者都希望搬进安全、质优的新房。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我们该如何正确有效的维权,这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你依据自己情况而采取的合理有效途径,有时路走错了,目的或者愿望再合法、正当,也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举一个真实的案例。

2000年2月,鲁先生与潍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约,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35万元。房屋交付4个月后鲁先生发现墙体出现纵向贯穿裂缝,且房顶漏水。因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鲁先生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要求,而开发商只同意维修,不同意退房。在协商无果的情形下,鲁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35万元及利息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该房屋已经验收合格,房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通过修复可以解决,不影响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后,我们也找施工单位去查看,答应给修复。但鲁先生不同意,要求我们必须退房。鲁先生要求退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法院委托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论为,原告的房屋顶板均有开裂现象,楼板裂缝主要表现为外墙中部的纵向裂缝,斜裂缝宽度为0.15-0.30㎜之间不等,纵(横)向裂缝宽度在 0.15-0.40㎜之间不等。究其原因,楼板裂缝主要是混凝土的后期收缩引起;墙体裂缝主要是地基相对不均匀变形引起。质检站作出了鉴定结论,“该楼主体保证结构安全、合格”,并建议进行部分修复。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的结论表明,该房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是,该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合格,而现存质量问题通过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维修是可以得到弥补的。此情况下,原告坚持要求退房,理由不足。对房屋的维修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本是质量事故受害方的鲁某,为了维权损失了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共计5万多元,费时两年得到的结果却是败诉、质量纠纷可另行解决的结果。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购房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当发生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还是一般的其他质量缺陷,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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