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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交付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问题

2015-05-02 13:27:24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般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合同违约金同时也约定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当事人为充分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此设计合同条款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两种责任能够同时被适用吗?虽然本人一贯认为,可以同时适用,但这却不是法律界主流观点。本人认为,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性责任,只要构成违约就应当受到惩罚;而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应当与守约方遭受损失想等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此就构成违约方一旦违约则需要承担略高的责任,以增加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以保证交易。

接下来从《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另一个角度看该条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违约方赔偿损失也仅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合理预期利益损失)为原则,但并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一致的,适用违约金,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惩罚性违约金;在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害时,违约金就是赔偿违约金。既然是赔偿违约金,就应当与违约的损失赔偿责任相结合。结合合同法所确定的原则是:

1.合同双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

2.合同双方如果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话,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

3. 合同双方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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