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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通知及资料

2015-05-02 13:31:3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在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通知方式”和“附随交付资料”进行解释。《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条规定:“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以形式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实践中,通常约定为“电话、公告、书面形式”等,电话方式不易举证电话的内容;公告送达范围广,但要注意公告的媒体和地域范围,因为买受人可能是本地人、外地人甚至外国人,不同的买受人喜爱阅读的报纸或喜欢观看的电视等都不一样,如果不明确约定公告的媒体和地域范围,很可能导致通知无效;至于“书面形式”,按照《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们建议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寄发《入住通知书》为宜,这样便于今后查询。需注意的是,若合同约定为“书面形式”,开发商仅以公告方式通知,如一些开发商在当地地方报纸上刊登房屋交付通知,而不再向购房业主发放《入住通知书》,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向购房业主发放《入住通知书》这一合同义务,开发商以“公告”代替“书面通知”的做法,存在被法院认定通知无效的风险。

根据《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条,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应向买受人提供的附随资料有:《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未向买受人提供这两份资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除此之外,买受人还可要求开发商向其出示商品房的实测面积依据。因为对于期房买卖来讲,《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是开发商依据图纸暂测出来的,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数据往往会有差异,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与买受人应对面积差异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且商品房实测面积也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依据,因此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还有必要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实测面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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