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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程转包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

2017-04-03 12:21: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华鹏公司受到“牵连”

去年4月20日,陕西籍男子陈某来到镇海区一工地从事电工工作。9月15日,他在进行避雷设施防腐作业时,从爬梯上摔下,造成右肘关节脱位伴骨折和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这个工程项目是由章某承揽的,挂靠在绍兴一家建筑企业华鹏公司名下。2007年年初,章某代表华鹏公司,与一个名叫吕剑锋的人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该工程部分水电和消防安装项目承包给吕剑锋,陈某就是受吕剑锋雇用来工地打工的。在伤情基本稳定后,陈某找到吕剑锋商量自己受伤赔偿之事,但吕剑锋表示,他是向华鹏公司承包这个工程项目的,应由华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华鹏公司则认为,他们从未雇用过陈某,双方之间也不存在着劳动关系,陈某受伤与公司无关。

今年3月10日,陈某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华鹏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陈某的主张获得支持。华鹏公司对这一裁决结果不服,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近日,镇海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作出判决,原告华鹏公司的诉请被驳回。

劳动关系认定有标准

劳动关系是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从表面上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似乎非常直观,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除一般意义上的明确的劳动关系外,还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华鹏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华鹏公司要为陈某的受伤“埋单”。

法院的这个判决并非单纯出于对劳动者的特别关照,而是有依据的。 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说,这个通知虽然只是政府的规章,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条文,但其严格的限制性内容,使现行的劳动关系有统一标准,并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工程转包有法律风险

建筑企业用工往往具有临时性,他们在接下一个大工程后,会将工程的项目进行分割,然后再转包,而承包这些分项目者,大多是一些小公司,还有的甚至是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他们在包下某个项目后,有的还会继续转包。他们大多有一种观点,工程项目既然已被承包出去,从事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当然得由承包人去招用,相应的劳动关系也是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公司只要未与劳动者履行过具体的招工和用工手续,就不会产生招工用工的事实,也就没有劳动关系,即使出现了纠纷,也与他们无涉。

律师提醒

建筑企业如果转包出去的对象是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个转包行为就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应当是一种无效合同,这样的承包者其实只是某个具体工程项目的管理人,有的甚至是类似于工头的角色。

这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和劳动纠纷,企业就要面临着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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