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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山因与林清龙、华锦芬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2014-01-26 23:59:56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admin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建山,男,汉族,1958年6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苟瑜,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清龙,男,汉族,1950年6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海燕,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锦芬,女,汉族,50岁。

委托代理人黄海燕,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郑建山因与被上诉人林清龙、华锦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建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苟瑜,被上诉人林清龙、华锦芬的委托代理人黄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贺 茭

审 判 员 杨 聪

二 O 一 O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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