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山因与林清龙、华锦芬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2014-01-26 23:59:56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admin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建山,男,汉族,1958年6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苟瑜,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清龙,男,汉族,1950年6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海燕,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锦芬,女,汉族,50岁。
委托代理人黄海燕,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郑建山因与被上诉人林清龙、华锦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建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苟瑜,被上诉人林清龙、华锦芬的委托代理人黄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贺 茭
审 判 员 杨 聪
二 O 一 O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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