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再审判决书(对赌第一案)
2014-10-13 20:57:4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admi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申请再审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再审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再审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2009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7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经审查,《增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第七条第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海富公司的诉请依法不能支持,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不承担补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海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
因陆波个人并未就《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
关于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在答辩中称《增资协议书》已被之后由海富公司与迪亚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取代,《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
世恒公司、迪亚公司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富公司答辩称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海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向世恒公司投资后与迪亚公司合资经营,故世恒公司为合资企业。世恒公司、海富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在《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
《增资协议书》中并无由陆波对海富公司进行补偿的约定,海富公司请求陆波进行补偿,没有合同依据。此外,海富公司称陆波涉嫌犯罪,没有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但是,在《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承诺了众星公司
根据海富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本案《增资协议书》中部分条款无效的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迪亚公司向海富公司支付协议补偿款
三、驳回海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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