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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出资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6-11-26 11:29: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虚拟出资人

虚拟出资人,又称冒名股东,包括以实际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在隐名出资中,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都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虚拟出资人是被他人恶意使用,并非其本身意志实现。

被冒名股东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不可以构成有效的股权所有人,实施虚拟行为的当事人,实现上行使着股东权利。虚拟出资人多数是为了规避法律,其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一旦公司被认定不能成立,股东责任必然被加重。虚拟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属于违法风险,风险值明显高于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二)空股股东

空股股东,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应当缴付股权之时却仍未缴付出资的股东,亦可将此称为出资瑕疵之股东。

其与隐名股东的区别主要在于:

1、隐名股东一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而空股股东是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将对应的资本缴付到位。

2、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空股股东实际享有与其出资相对应的股权。

3、隐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显名,而空股股东一般不会因出资的迟延履行而当然丧失股东资格,但空股股东极有可能因为出资迟延履行而承担其他加重义务。我国法律有关于出资不到位或出资不实的责任规定,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空股股东不仅存在个人的法律风险,同样会对企业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法律风险在评估中也属于高风险范畴。

(三)干股股东

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代的。

干股的实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登记所载明的股东。处理因干股股东引起的纠纷时应尊重并承认干股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尽可能维护赠与干股股权时的协议。实践中也有将接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股份称为干股的,是否认定受贿者股东资格存在争议。

但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认定受贿者的股东资格,与对受贿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二者并不冲突。因此干股股东存在并不会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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