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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背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2017-06-21 16:26:0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转账支票背书要求有哪些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二、转账支票背面怎么填写

转账支票的背面记载的是支票的背书事项,如果转账支票没有发生背书的情况是不用填写的。背书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因此转账支票的背面填写应注意:

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转账支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转账支票到期日前背书。

3、转账支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转账支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4、以背书转让的转账支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转账支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转账支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转账支票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转账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转账支票的被背书人在转账支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5、以背书转让的转账支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6、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转账支票上的效力。将转账支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转账支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7、背书人在转账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转账支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转账支票权利。转账支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转账支票权利。

三、转账支票背书注意事项是什么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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