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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2017-06-21 16:27:36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签发空头支票的后果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针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政府专门规定了相关的处罚制度。

1、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2、建立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为了加大对空头支票监管的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3、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空头支票处罚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出票人开户银行负责报告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代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罚款代收机构负责罚款的收缴。

4、强化了违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事权划分,规定了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二、空头支票处罚决定的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被处罚人享有申辩的权利,空头支票申辩书的内容:

1、首先应阐明致使空头支票的原因,并具体说明有关事实;(如:由于银行职员操作失误,导致支票提交两次,第2次扣款时,余额不足,造成我公司签发空头支票,)

2、然后根据该事实和原因援引有关法律规定,阐明应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3、最后,在形式上要表明今后将杜绝此类行为的决心,或阐述已对有关失职人员进行了处理或自查自纠等内容。

申辩书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主要把事情的原委写清楚即可。用语要诚恳、谦恭,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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