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014-03-03 18:54: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指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所有这类条款的统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特定金融机构向委托人作出获利保证,因此,当特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签订包含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时,保底条款因违法而无效。而当受托人为自然人时,对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长期以来在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分歧。笔者拟结合委托理财案件的审判实践,就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草拟了《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试图以司法解释来指导和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但由于各界意见争议较大,该规定最终未能正式发布,所以对保底条款效力认定与处理的法律依据至今仍空缺,这也导致了不同法院对保底条款引发纠纷的裁判结果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当前,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对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认为保底条款是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不存在该五种情形,应当有效;二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应该得到支持。
2.认为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但保底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理由主要是:我国的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禁止特定金融机构向委托人作出获利保证,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时这类禁止性规定应同样适用;从委托代理制度的特征分析,投资风险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受托人,违背了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
3.认为保底条款违反了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向委托人作出获利保证的规定和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为无效条款,并且由于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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