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健懋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皇岛永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船舶备品供应合

2013-02-11 20:47:51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健懋国际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邦霖,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赖发禄,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永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健懋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秦皇岛永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公司)船舶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健懋公司、永杰公司双方的业务人员就健懋公司向永杰公司订购抓斗总成一事在腾讯QQ上进行联系,约定由健懋公司向永杰公司订购带遥控的抓斗总成。8月13日,永杰公司制作了《船用配件购销合同》盖章后传真给健懋公司。合同约定,由健懋公司向永杰公司购买4立方米抓斗总成2台,单价每台人民币77,000元,工厂送货费人民币6,000元,总计人民币160,000元,预付30%货款,余款发货之前全部付清。健懋公司收到传真后,在合同上盖章,回传给永杰公司。同日,健懋公司将预付款美金7,080元支付给了永杰公司。8月14日,健懋公司业务员在腾讯QQ上告知永杰公司业务员称所订购的抓斗总成应是带遥控有液压缸的。永杰公司业务员在QQ上回复称健懋公司之前没有提到抓斗总成要有液压缸,并称其所提供的抓斗总成与健懋公司所要求的抓斗总成“效果是一样的,这就是正给你加工的”。8月18日,健懋公司将剩余货款美金16,519元支付给了永杰公司。8月27日,健懋公司收到了永杰公司提供的4立方米抓斗总成2台。

原审法院认为,健懋公司、永杰公司双方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船用配件购销合同》,合同上盖有健懋公司、永杰公司双方的公章。在签订合同前,健懋公司、永杰公司双方的业务员通过腾讯QQ联系,确定了健懋公司向永杰公司采购的是带遥控的抓斗总成,并最终按此种抓斗总成的类型确定了价格,签订了合同,健懋公司也支付了预付款,《船用配件购销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实际履行。关于健懋公司称其在QQ上与永杰公司联系时发送过带液压缸装置的抓斗总成的照片,永杰公司应清楚健懋公司所订购的是带液压缸装置的抓斗总成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健懋公司作为购货方,其明知抓斗总成的型号、规格多样,且是否带液压缸装置对货物价格有直接影响,则应在缔约过程中明确提出自己的要求,不能仅凭照片确定所需的抓斗总成的型号、规格,且从照片也无法判断健懋公司所需的抓斗总成是带有液压缸的,由于健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其所需的抓斗总成的型号、规格要求不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健懋公司承担。在合同签订后,健懋公司通过QQ告知永杰公司称所订购的抓斗总成是带遥控有液压缸的,此行为应视为健懋公司对合同变更提出的新要约。永杰公司业务员在QQ上回复称健懋公司之前没有提到抓斗总成要有液压缸,并称其所提供的抓斗总成与健懋公司所要求的抓斗总成“效果是一样的,这就是正给你加工的”,永杰公司并未就合同变更予以承诺。此后,健懋公司支付了剩余的货款,永杰公司也交付了货物,合同已履行完毕。现健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对健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健懋公司上诉认为:原审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前,健懋公司已明确告知、永杰公司亦明确知道健懋公司所需要的抓斗。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健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其所需要的抓斗总成的型号、规格要求不明显然是错误的。永杰公司称已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并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合同约定的抓斗就是其提供的抓斗,应由永杰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永杰公司所供抓斗和健懋公司所发照片不同,永杰公司违约明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健懋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永杰公司答辩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型号等未明确约定,健懋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是正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健懋公司、永杰公司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现有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可予确认。

本院认为:健懋公司、永杰公司双方通过传真方式签订的《船用配件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争议集中于健懋公司向永杰公司购买的抓斗总成是否应配备液压装置的问题,即双方就上述问题是否形成过一致的意思表示。在《船用配件购销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双方业务员之间通过腾讯QQ一致确认合同标的物系带遥控的抓斗总成,并据此确定了价格等合同要素,进而通过传真订立了正式合同。在整个缔约过程中,双方未曾以文字方式明确所购抓斗总成须配备液压装置。在《船用配件购销合同》成立后,健懋公司始通过腾讯QQ通知永杰公司所购抓斗总成需配备液压装置,该行为应视为欲变更合同标的物之新要约,然永杰公司的回复显示,其未给予上述新要约以承诺,故双方仍应按原约定履行,合同标的物仍系带遥控的、非必须配备液压装置的抓斗总成。客观上,双方确已依照原约定实际履行完毕,健懋公司于《船用配件购销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预付款,其后永杰公司交付了带遥控的、未配备液压装置的抓斗总成,健懋公司亦接收了货物,且接收货物时未就配备液压装置的问题表示异议,此后亦支付了剩余货款。综上,就涉案抓斗总成需配备液压装置的问题,双方并未形成过一致的意思表示。现健懋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法成立并已经履行完毕的《船用配件购销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予支持。至于健懋公司称其在腾讯QQ上与永杰公司联系时发送过带液压装置的抓斗总成照片的问题,本院认为,抓斗总成作为一种机械设备,其配置规格、是否带液压装置对价格有直接影响。健懋公司作为买方,对于己方所购货物之具体要求,肯定比卖方更为清楚。如健懋公司确欲购买配备液压装置的抓斗总成,应在缔约过程中以文字方式明确要求,正如双方曾书面约定所购抓斗总成需带遥控的一样,而不能仅凭发送照片的方式,要求卖方准确揣测其内心需求,否则对于卖方将有失公允。是故,健懋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未以文字方式明确抓斗总成需配备液压装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身承担。综上,健懋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上诉人健懋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 黄 海

代理审判员 周 燡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罡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