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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律行为、不同案由再次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2019-06-24 12:15:33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易德祥主任律师

同一法律行为不同再次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记杨道华诉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杨道华于2005年6月购买了由云南金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昆明白塔路131号的云南汇都国际B座B1023a及B1023b的商铺两间,购买时签订了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昆明亚联汇都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为每季度13331元/间。2013年间,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道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由昆明亚联汇都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时终止了与昆明亚联汇都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2015年10月15日,杨道华与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经营,未约定委托的租金收取、管理费用,只是约定了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收取的租金,扣除管理费用、税收后支付给杨道华。在该合同签订后,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该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杨道华15055.75元的租金,租金只有原来的1/5。

后杨道华提出异议,要求按照13331元/季度/间的标准收取租金,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杨道华委托云南某律师事务所赵某律师以租赁合同纠纷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审理,认为已经支付租金给杨道华,杨道华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支付租金。经该院审理认为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租金给杨道华,杨道华无权要求解除合同,驳回杨道华的诉讼请求。后杨道华不服,委托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关某某律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应该按照委托合同的案由诉讼,而不属于租赁合同。后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过程

在杨道华与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两次官司都打输后,经人介绍找到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易德祥主任律师,经协商一致,杨道华决定委托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易德祥主任律师以委托合同纠纷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所签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要求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起的委托经营租金,同时要求判决第三人昆明金美百货有限公司腾空房屋。

在诉讼过程中,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杨道华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租金已经支付给了杨道华,因为双方有纠纷,所以没有支付租金,而且租金的计算应该以房屋的整体的单价租金来计算,没有拖欠杨道华租金,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而第三人昆明金美百货有限公司认为杨道华的诉讼请求与其没有关系,其属于合法的承租人,具有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既然为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并且从起诉之日起解除。关于租金的问题,因云南 金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金美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系2007年,而且租金也是逐年递增的。虽然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道华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明确的租金金额,但根据合同所约定的计算租金的方式,法院根据比例原则计算出一套应付租金的方式及管理费用,从而公平合理地确定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杨道华的租金。对于第三人腾房的问题,法院认为第三人与云南金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时候杨道华尚未办理房产证,既然未办理房产证之时房屋有所有人出租给第三人,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所以要求腾房没有法律依据。从而做出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判决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杨道华租金126725.5元。案件受理费4087元由云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争议较大的就是杨道华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问题,因为之前杨道华曾经以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支付租金,而本案诉讼请求也是解除《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支付未支付的租金,表面上看诉讼请求相同,当事人基本相同。但是否重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做了较为概括性的规定,具体的情形还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如果即便以上三个特征,则属于重复起诉。如果基础法律关系不相同,比如本案之前杨道华起诉的是租赁合同,本案起诉的是委托合同,不属于重复起诉。所以,法院作出了不属于重复起诉的认定。

尽管本案属于一个小案件,但案件虽小,法律关系却不简单:存在是否重复起诉问题,同时涉及到租金的支付价款未明确约定,这就需要律师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实战经验,正因为如此,也正是杨道华前两起官司不能打赢的原因之一。

以下是杨道华诉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判决书及本案委托合同判决书,可以供大家学习法律、委托律师提供参考。

本文作者(案件承办律师):易德祥律师,,连续两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2015年7月独资创办了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系该所主任,易德祥律师从业13年,办理过上千起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经济仲裁案件,法律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深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有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可以以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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