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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还债转让房产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2013-04-05 11:10:1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案情:王某是一家个人出资的私营企业主。2004年,因流动资金周转不足,向生意上的朋友张某借了20万元,2006年8月前偿还。谁料借款后,王某的生意日渐走下坡路,到2005年底,其企业已无力支撑,只好关门。2006年8月,张某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先是说自己的厂子已经倒闭,无力还钱。经张某多次催促,王某表示,自己无力偿还,但可以把名下的财产抵偿给张某。在双方商讨如何抵偿欠款期间,张某偶然得知,王某几天前刚刚将居住的房产无偿赠给其兄弟,并办理了公证。后来事实证明,王某名下财产尚不足十万元。张某疑问:我的欠款就追不回来了吗?

律师意见: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张某有权向王某个人主张还款,王某以企业欠款个人无责任偿还的抗辩不成立。

对于王某明知自己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仍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张某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王某的无偿赠与行为。但应注意的是,撤销权自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主张撤销,张某就无权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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