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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正确认识

2017-12-31 21:20:33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行为中的被代理人对合同的效力享有追认权。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依民法基本理论,形成权系指“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

形成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附随其所附之基本权利一起让与;

(2)原则上不可附期限或条件;

(3)不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4)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这些特征当然适用于追认权。

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必须全部追认。比如,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必须追认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果被代理人仅追认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属于新的要约,不构成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也不生效。被代理人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追认合同,必须是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才能构成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则只能视为新的要约,能否构成新的合同,则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行为。如果相对人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则视为接受要约,成立新的合同。此时,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并不生效,该无权代理合同仍然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购买洗衣机,但代理人同时也购进干衣机,签订了同时购买洗衣机和干衣机的合同。被代理人仅将购买洗衣机的货款支付给相对人(供方),不能视为追认(因合同的整体性也不宜作部分追认对待),相对人不能据此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支付干衣机货款的违约责任。如果相对人在知悉被代理人仅购买洗衣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接受货款,或者向被代理人发货(也是以行为作承诺表示),则构成新合同,原合同不能约束被代理人,由行为人向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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