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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签订的合同的认定

2018-07-02 16:26:20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案情介绍】

某公司经理赵某对女秘书的美貌垂涎欲滴,一次乘机对其进行了奸淫,事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赵某补偿女秘书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以支票支付了该款项。后赵某被依法判刑,在服刑期间,赵某认为自己已经服刑,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实属太亏,便以该协议系女秘书乘其急迫而订立,且依当时情形该协议亦为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法院予以撤销。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1、该协议是否为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协议?为什么?

2、该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为什么?

【评注】

1、依《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所说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己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是:

(l)表意人在客观上处于急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的境地,表意人所处的境地是客观的而不是想象的;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愈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作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4)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本案中,赵某因奸淫女秘书,在民法上构成对女秘书性自由权的侵害,构成侵权行为、该行为不仅应受刑法处罚,而且应对受害人给予损害赔偿,赵某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时并不是处于危难境地,因此不构成乘人之危。

2、依《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只适用于交易行为,不适用于其他行为。本案中,赵某与女秘书签订的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不属于财产交易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而且,支付损害赔偿费用系出于自愿,并无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之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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