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无名合同相关知识是怎样

2016-12-10 12:14: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就将适时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对向联立合同

其特点,是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合同,也称“契约之联立”。此类型无名合同的订立有3种情形:

①单纯结合通常是因同一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使相互元实体牵连的合同在外观形式上相结合。如甲乙双方订立计算机网络工程合同,出于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履行合同整体质量的原因,其中还设立了软件开发合同、硬件设备购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这种合同的联立,虽个体合同独立存在,合同适用各自固有的法律、法规,但当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主观意志常常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②依存结合其一是单方依存,一个合同的成立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存在。如现在市场上出现的饭店买酒厂的啤酒销售,酒厂则出借“扎啤机”给饭店使用。后者借用合同依存于前者购销合同,而购销合同则不依存于借用合同。其二是互为依存,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互为存在的条件。如转让技术与包销新产品合同。虽然两个合同性质不同,均可独立存在,但因订立合同的主体行为及主观意思表示,将两者约定在一个合同内,成为互为成立的条件,也属于无名合同之列。

③附条件结合是指约定条件成就后,使甲合同效力终止,乙合同即发生效力。如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车市场中出现的承包出租汽车运营合同即属此例,双方约定,合同3年期满,承包运营合同终止,出租汽车公司即将出租汽车卖给司机,购销合同成立,办理过户手续,此种类型也称“择一结合”合同。

合同形式

明确规定的合同

我国其他有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合同。这方面的法律既有综合性的法律,也有某类合同的单行法律。例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合同(协议),《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等。

尚待规定的合同

虽实际存在,但尚待法律来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并在各自适用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件还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目前并没有对其立法。如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港口作业合同、悬赏合同、联营合同、培训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期货交易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都需要将来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上述合同中,有的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合同中有的没有必要制定的专门的法律,可以在有关法律中加以规定。

这里应当说明的是:西方法学界一般将有名合同定义为“法律规定合同名称的合同”,不涉及法律是否规定有名合同的内容。这种理解的基础,源于“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在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活动秩序,有必要在法律上对有名合同既规定合同的名称,也规定合同的内容。据此,可以认为,从与有名合同对应的角度上理解无名合同的定义,更加重了探讨无名合同,正确适用法律的意义。

吸收原则

以合同主要内容为主,吸收次要内容,确定符合合同关系基本特征的案由。如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集团大楼的建设工程,双方在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还设定了承包方为发包方提供30%建筑材料的条款。此合同中事实上存在着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内容,其主要内容应是承发包建筑工程,次要内容是购销建筑材料的约定。选择主要内容来确定案由,体现了合同的本质特征。其他条款虽属不同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他合同事项,其在整个合同中占次要位置,无需在案由中体现,但吸收不等于忽视其存在,在实体处理时应一并了结。

类推原则

在混合合同中,无名合同内容包括了有名合同的内容,并且具备了有名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可比照相应的有名合同确定案由。如图书印刷合同,其中包括排版、印刷、装订等工序,但印什么内容的图书,开本、印张、字数、印数、质量等要求均由委托印刷方提出,承印方按合同规定完成并交付图书。有的合同中约定了先由承印方垫用特定的纸张,并负责设计图书封面等条款。从整体内容分析,合同的本质特征具有承揽加工合同的属性,因此采用类推原则,将案由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较为得当,在适用法律上,依照经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比照“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规定进行实体处理。类推原则是通用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类推必须把握合同关系的基本要件和本质特征,并且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最终经济目的。与可比照的有名合同最相类似,才可能类推以有名合同确定案由。类推原则的适用有利于预防裁判案件的任意性,防止发生在案件实体处理上与法律原则不相符的偏差。

结合原则

由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合同,可以是有名合同,也可以是既有有名合同也有无名合同相结合的合同。其案由的确定,可采用结合原则即合同连接案由并列的方式确定。这是在审判实践中常用的“复合合同案由”原则。如技术持有人与他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同时,又以技术为投资订立了联营合同,实际上是技术转让合同与联营合同的联立形式。依结合原则,可确定案由为“技术转让联营合同纠纷”。其优点在于维持了存在于无名合同中各有名合同的独立性;结合并列的新的案由不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对案件实体处理及适用何种法律上,起了引导作用。适用结合原则,并不排除无名合同中包括不能独立存在的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项,但应注意对这些事项条款存在的关注,可以同时适用吸收原则一并处理。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