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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何没有区分长期借贷和短期借贷?

2021-03-25 18:22:45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 作者:admin

民间借贷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已经是一个无需验证的现实。民间借贷融资困境的难题之一即短期的过桥融资的畸高利息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应对?

一种观点主张,应当区分短期长期利率,短期利率可以适用更高的利率保护上限,理由在于∶(1)短期借贷解决资金急需的困难,当事人可以接受较高的资金筹集成本;(2)利率作为资金价格主要中供贷成本和供给状况所决定,短期借贷因筹资成本较高,利率也应当相应高一些。

我们发现,从司法实践层面观察,短期利率单独设置更高利率保护上限,潜在的多重问题难以回答。

正是因为长短期借贷难以区分,如果规定了比长期借贷利率更高的短期借贷的利率,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将长期的借贷期限缩短为数个连续的较短的期限,并约定较高的利率借此以规避长期借贷利率限制。资本在制度中间套利的天性可以确定,如果存在短期利率保护上限,这一问题将会非常广泛地产生,并频频进入司法领域。资本对于民间借贷管制的规避天性已经在现行制度中反复展现。可以确定,如果在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制中区分短期利率保护上限和长期利率保护上限,必然会导致此种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方式被大量适用。当然,只要存在制度洼地,存在套利空间,资本总会以其方式规避一切限制以追逐利润,这是资本的天性,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规避将会引发大量的法律问题。(1)这种将长期贷款拆分的做法将会形成非常严重的“短融长投”现象,投资的周期往往较长,一年以上乃至数年都非常常见。由此,按周/月计算的短期贷款与按年长期投资将形成风险错配,在一般情况下可能错配并不会出现问题,但是当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投资方往往会大幅提高利率。当利率无法提高时或转为违法高利贷,或放弃投资、由此将会引发融资企业更为严重的流动性系紧张,进而可能会引起企业破产等一系列后果。(2)将一笔间交易复杂化将可能会增加纠纷的数量,严格地说如果引入长短期不同的利率保护上限,那么将长期贷款短期化处理将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很可能会因《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每一次续签合同,都可能提借供由合同中的强势一方“敲竹杠”的机会,由此反而不利干合理有序的融资秩序建构。(3)这种法律规避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并导致利率规制目标的失败。民众对于法律权威的尊重来源于法律被普遍性的遵守以及违法被追究,当这两点都无法实现时,法律权威就严重受损。进而导致意图通过法律权威来实现的利率管制的目标失败,无法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无法调整利息收入分配,无法防止过度危险的借贷行为。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借贷期限与民间借贷利率存在负相关关系,期限越短,民间借贷利率越高,因为长期利率取决于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预测的平均值并加上“期限升水”,一般而言在“期限升水”为正,但是在经济形势预期不好的情况下“期限升水”为负,长期利率高于短期利率亦非不可能。在一项有关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检测的数据表明,2006年至2012年检测所得的73个月度数据中,期限与利率负相关的有42个,有一定程度正相关的月份有31个,由于短期利率高于长期利率的并非不可能,在经济形势不好时也并不罕见,此时,再按照经济发展态势良好时期的情况而设置的高于长期利率的短期利率保护上限并不可取。否则到时出现民间利率保护上限的倒挂将更大程度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稳定。

即使要确定一个短期利率保护上限,那么短期利率保护上限的确定亦较难确定、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与参考,民间高利贷对于一两周的短期贷款其约定周利率可以高达1%-3%,综合年利率可达 50%-150%,变化范围如此大的短期利率如何设置上限且能保证弱势借贷者不受过分盘剥,其标准的确定殊难确定。

正是基于以上明显的困难且目前暂无打破僵局的“灵丹妙药”,本规定在修改过程中并未对长期利率和短期利率作出区分,而是统一作出了规定。这一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充分认识到,本规定划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实施借贷行为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借贷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借款合同中的期限、利息计算等内容自愿协商。只有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才会受到司法解释划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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