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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过错方少分财产之说于法无据

2016-03-13 17:57:19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有过错方的惩罚。

那么,婚内出轨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吗?

为给小儿子上户口假离婚却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

近日,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案子:阿军(化名)和阿梅(化名)结婚十多年了,结婚当年大儿子出生,2010年小儿子出生。

2011年,两个人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后,阿军和阿梅仍生活在一起。

两年前,阿军一次出差回家整理东西时,无意间发现前妻与别人的结婚证。于是,阿军悄悄带着小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小儿子不是亲生的。

“我们是为了给儿子上户口才假离婚的,但在小儿子出生前还没离婚,就是说她婚内就出轨了。”阿军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小儿子由前妻负责抚养教育,且要前妻赔偿自己抚养小儿子所支出的各项费用损失。

法官审理后发现,阿梅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没有尽到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存在过错,因此支持了丈夫阿军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丈夫独有房产但应给予前妻补偿

之后,因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还有一套商品房没有分割,阿军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阿梅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为由,想独占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军阿梅之间唯一婚生子目前由阿军负责抚养教育,阿梅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夫妻间忠诚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对阿军要求案涉商品房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阿军应给予前妻阿梅等同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承办法官说,在处理类似离婚类纠纷时发现许多当事人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这样的观点看似“有理”,其实并无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仅当离婚时,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本案中,无论阿梅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无过错方维护权益可在起诉离婚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作为无过错一方,在离婚纠纷中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当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相关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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