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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6-05-02 18:38:2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田某与刘娜系夫妻,2013年11月11日田某与朋友外出,酒后驾驶朋友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林某56万余元,在执行阶段,林某申请某区法院查封了田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共有人为刘娜。某区法院为了拍卖此套房屋,在执行阶段以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为共同债务为由追加了刘娜为共同被执行人,后刘娜对此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刘娜是否为共同债务人?该案应当如何执行?

分析—

第一,田某因交通事故侵权发生的债务应是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都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本案债务属于侵权之债。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判定夫或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具体到本案,田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个人酒后借用他人机动车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刘娜当时并不知情也不在现场,因此该债务属于田某的个人债务。如果本案中事故车辆是双方营运车辆,收入也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不能确定田某权属份额的情况下,林某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确定田某享有份额后才可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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