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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以及受害人问题

2015-01-02 11:40:09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国际组织、各国立法都有各自的描述,然而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说法。1986年,联合国有关方面曾举办过一个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他们将家庭暴力的定义表述为:“家庭内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有关;暴行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亲近的家庭单位内,使受害者遭到严重的伤害;一再发生的暴行应与偶尔发生的暴行相区分;偶然发生的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紧急干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①]我国立法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这种说法,在《适用解释(一)》中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与施害人的界定

我国现有立法对家庭成员的范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家庭成员就是“共同生活的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将之界定在“亲属”这个范围内,其实是将家庭暴力的前提定在了法律婚这个框架内,那么事实婚中的暴力是否就不能算是家庭暴力而不能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来救济呢?尽管我国的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的,但笔者认为,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应该将家庭成员的解释适当放宽,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中的家庭暴力。在这方面,国外的立法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早在1992年,美国的《预防家庭暴力与服务法案》就规定:“婚姻暴力为任何发生在具有婚姻或亲密关系之暴力或胁迫并导致身体伤害的行为。”但笔者也不赞成对家庭成员作过分的扩张解释,我国的具体国情毕竟不同于西方社会,情人以及同性恋者等还不能被普遍的伦理道德所接受,因此不宜将他们规定为家庭暴力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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