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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2020-02-12 18:18:2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易德祥主任律师

我们都知道,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离婚诉讼应该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只有当被告属于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时,才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如果涉外离婚时,相对较为复杂一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分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管辖规定,以下主义进行说明: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内结婚后需要通过诉讼离婚,如果我国公民定居在国内,需要向定居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2、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内结婚后需要通过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均定居在国外,则向定居国的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在国外,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所在国法院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我国公民双方在国内结婚但都在国外,但双方均未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我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国内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以上对涉外离婚的管辖作出不同规定,是因为涉及到各个国家国际私法对离婚诉讼管辖权的冲突而作出的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双方需要诉讼离婚,但所在国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而给予当事人进行的诉权救济。如果碰到以上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到以上规定中对应的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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