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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2020-01-10 17:25:4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工程结算诉讼时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之后结算期限内协助结算的,诉讼时效自该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请求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因此,从对方应付工程款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经过,即获得法院支持的胜诉权消失。但是在此期间内只要持续主张,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建议采取发EMS催讨工程款等方式中断。考虑到工程款清欠实践,建议在对方停止付款,逾期6个月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会面临各种变数。

二、工程结算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最长时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就是说,不论缺多少,一律补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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