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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中的法律问题

2016-10-04 23:25: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公公因交通事故去世了,县交警大队出了一份事故认定书,7月22日交到我们手上,上面有句话写着“可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我们在24日向市交警认提交了复核申请书。

现在复核申请书出来了,对方却提出抗议说:事故认定书是7月20日出来的,我们24日才提交复核申请书,已经超期了,所以他们不服从最后的认定。

当时我们从交警手里拿到认定书的时候,交警只让我们签个名,我们并没有留意上面打印的日期,也不知道这个日期意味着怎样的意义。

请问:提交复核申请的时候是从20日算起,还是从22日算起?如果从22日算起,县交警大队有没有责任呢(他们那么迟才交到我们手上)。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回答: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从上面的法律规定里可以明确看出,申请复核的日期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不是从作出认定书之日起算的,所以你在7月22日收到认定书,即7月22日为送达之日,你在7月24日提交复核申请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然后就是法律规定的自送在之日起三日内,是从送达的第二日开始计算三天的,不是从送达的当天开始算的,也就是说即便你是在7月20日收到认定书的,那你在7月24日提交复核申请书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补充:你可以找些当时你签收事故认定书时在场的人证,证明你是在22日收到认定书的。目前的问题不是对方是否同意你们申请复核,而是交警部门能否接受你们的复核申请,如果他们接受了,那么对方再怎么说也是白搭,如果是交警用这个理由不接受复核就难办了。因为如果是交通故意想不让你复核的话,那他们送达认定书的时候就有可能是故意不让你签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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