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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出事故保险赔偿后可追偿

2016-08-15 23:34: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2011年10月29日,雷某醉酒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与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乘杨甲、杨乙)相撞,导致杨某等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雷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等人无责任。后杨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南召县法院判决为雷某驾驶的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担共计70763元元赔偿。2012年7月份,保险公司履行完毕。2014年4月份,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雷某,要求由雷某承担这70763元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雷某系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据此,法院判决雷某支付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偿款70763元。

2012年5月9日,被告殷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赵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殷某、赵某各负事故主、次责任。赵某受伤后经治疗仍构成十级伤残。后赵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调解,承保殷某所驾驶摩托车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7326元。保险公司于2012年9月份履行完毕。后保险公司为行使追偿权,将殷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殷某支付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偿款57326元。

法官说法

承办这两个案件的常洮法官说,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些行为均属严重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如醉酒驾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会受到拘役与罚金的刑罚处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罚。

按说,此类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本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但交强险的设立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具有严重过错,只要其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治。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不代表保险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一旦机动车驾驶人因醉驾造成他人损失,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其投保的保险也就不“保险”了,不能指望由保险公司替自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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