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不能超过时效
2016-07-18 11:40:46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什么是诉讼时效
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中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设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过长,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法院难于审理;也防止因时日过于久远,义务人举证困难,,从而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诉讼千万别超过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特别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起算时间都有特殊的规定,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注意:
一、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3、《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些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特殊领域特别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二、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原则上自知道或应该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但应注意以下两点特殊规定:1、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铁路交通事故中,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铁路路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受害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当事人应当准确把握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时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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