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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问题

2018-03-17 23:19:36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按照我国司法审判经营,对于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参考以下的情形:

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或多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在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3.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交通事故纠纷律师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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