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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德祥律师代理应诉——王某等被何某等四人起诉38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22-02-12 18:59:17 来源: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易德祥主任律师

易德祥律师代理应诉——王某等被何某等四人起诉389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情

2020年12月20日,王某与何某、蒋某、刘某、杨某签订了《五方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王某出资27.5万元占股27.5%,何某出资17.5万元占股17.5%,蒋某出资20万元占股17.5%,刘某出资17.5万元占股17.5%,杨某出资17.5万元占股17.5%,在云南省丘北县发展种植人参果产业。约定五人如果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或者破产的,各自按照股份办理承担责任,任何依法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如果种植的人参果挂果率不到面积80%,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合作期金王某保管现金,何某、蒋某、刘某、杨某负责整体的运转,五方都有权参加整体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所有的资金用处和运营情况。整体开始运营后,王某负责没有月底结算因此,除各项开支外,经营转款做到日清日结盈利按股份办理分配,如果不能按时结清,何某、蒋某、刘某、杨某有权种植协议并要求赔偿。合作期限为一年。

协议签订后,何某、蒋某、刘某、杨某成立了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负责人为蒋某。计划推广种植人参果2000亩,于2021年1月31日与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的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签订《苗木供货合同》,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供白圆人参果种苗200万株给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规格为15公分以上,单株0.6元/株,付款方式为2021年2月2日预付5-万元,剩余尾款代移栽成活后一次性付清,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保证移栽的种苗成活率达95%。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实际退关种植了1544亩人参果,人参果苗赊销给农户每株1元。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分两次支付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苗款739500元、地膜款28608.5元、化肥款40360.75元。在种植过程,因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推广的部分种植户因气候、施肥、喷药、管理因素造成挂果率较低,为此与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发生纠纷,同时向当地的政府反映并停止了对人参果的关联,后经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调查称人参果因气候、施肥、喷药、管理等诸多因素,加之当时尚在人参果花期,导致挂果率低属于正常。在调查过程中,因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提供给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未办理检验检疫证,作出对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因蒋某提供的药品不能治理病虫害反而导致人参果花蕾蔫萎,从而导致部分种植户也放弃了管理。

2021年11月4日,何某、蒋某、刘某、杨某以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提供的种苗密度过大,成活率、挂果率、收益率都较低,导致给四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五方投资合作协议书》,要求王某和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赔偿四人的经济损失3896469.25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等。

诉讼经过

在王某及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接到四人的起诉状副本后,委托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诉讼,律师事务所指派易德祥主任律师作为王某及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易德祥律师便分析此案中因为《五方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如果种植的人参果挂果率不到面积80%,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对王某非常不利,需要有证据证明挂果率确实达到了80%以上,因王某反映现在已经有部分种植户将人参果树拔出了,而且几乎全部放弃了对人参果树的管理,现在举证有困难了,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另外,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参果种苗确实存在未经检验检疫的问题,但此情况并不是挂果率达不到80%的原因,法律也没有规定本国的果苗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不能种植。此外,因协议中约定技术指导由王某负责,王某需要提供对种植户进行技术指导的证据,而对于提供技术指导的证据因当时建立人参果种植技术指导群,这些方面的证据直接从手机上调出来就行了,还需要提供几个证人证言。

为了被告王某及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得到支持,易德祥律师立即和当事人王某到丘北县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要求对种植户所种植的人参果现状进行保全,请求调取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对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行政处罚的全部卷宗材料。丘北县人民法院对易德祥律师开出律师调查令,委托易德祥律师到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调取对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行政处罚的全部卷宗材料。对于证据保全申请的问题,法院承办人通知王某称因所种植的人参果位于丘北县的四个乡镇,法院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去调查,让王某请当地的村委会干部在场,将村委会干部录入视频就可以了。后王某找到了一个人参果种植基地的村委会支书王某,对位于该村委会所辖的种植户种植的人参果基地进行了见证,一共见证了315.8亩,又找到丘北县当时进行介绍种植人参果的一名人员进行了见证并写了证明,见证了260亩。后因其他地方的村委会干部不愿意进行见证及说明,王某将该情况向法院承办人提出,法院承办人称让代理人作为见证人,将代理人录入人参果种植基地的视频就行为了。易德祥主任为此与被告王某到丘北县的四个乡镇录人参果种植基地的视频,前后共花费了3天时间。

在庭审过程中,易德祥主任提出合伙本案所涉的《五方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第三条中“如果挂果率达不到总面积的80%,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系法律规定的保底条款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在《五方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的义务,不应对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合伙目的不能完成因农户管理、气候、土壤、病虫害防治、与种植所签合同、蒋某等人的行为诸多原因,造成了种植户放弃了对人参果的管理,并非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没有履行自己在《五方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以要求被告每亩赔偿2000元的损失及人参果款、化肥款、地膜款共3896469.25元的诉讼请求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并提供了王某的农民技师证、中共昆明市委督目办文件、人参果生长照片和进行技术指导的微信截图、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的卷宗材料、人参果的现照片、蒋某提供的溶液剩余部分、情况说明、视频光盘、吴某等四人出庭作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

在庭审中,因双方不愿意接受法院组织的调解,审判员休庭择期宣判。

判决结果

2022年2月7日也就是2022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易德祥主任律师收到丘北县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判决书,判决内容大致为因合作期限至2021年12月5日现已经到期判决解除该协议。对于赔偿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人参果的实际挂果率对挂果率造成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未申请鉴定,人参果的挂果率与种苗、天气、除草、施肥、喷打农药等原因相关,其中一项原因就有可能影响人参果的挂果率,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除草、施肥、喷打农药等管理工作已经做到合理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告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与协议中约定的五方都有权参加整体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不相符,现人参果已过了挂果期,对挂果率施肥达到约定的80%及原因进行鉴定已明显不可能,因此依法予以驳回。为此判决解除王某与何某、蒋某、刘某、杨某签订了《五方投资合作协议书》,驳回原告何某、蒋某、刘某、杨某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7972元,减半收取计18986元,由何某、蒋某、刘某、杨某负担。

律师分析

本案中,因五人在签订《五方合作协议》时约定了如果种植的人参果挂果率不到面积80%,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对王某非常不利。而且因王某提供的人参果果苗多年没有任何单位要求其进行检验检疫,所以导致了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未进行检验检疫就从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运送至云南省丘北县,经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进行了处罚。这些都是对王某不利的情形,如果对案件答辩和举证思路不准确,便有可能导致被告败诉。

本案中,虽然有了“如果种植的人参果挂果率不到面积80%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的约定,但该约定需要在五方都进行了合理的管理义务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农作物的收成必须尽到管理责任,如果不尽管理责任,再好的植物幼苗都难有收成。而在五方协议中也约定了五人都需要尽到人参果树的管理、技术指导义务,而在本案中王某履行自己在该合伙事务中的技术指导责任,而原告四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在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因此,不能就某一个条款的出现就便让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合同的目的、合同整体、合同文义结合公平合理的解释,正是因为一审判决兼顾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整体进行了解释,虽然可能出现挂果率达不到80%,但需要分析达不到的原因。而且原告在起诉时并没有提供实际挂果率的证据,更没有对实际挂果率的原因进行鉴定,加之在起诉前已经过了人参果的挂果期,已经无法确定实际的挂果率及原因。正因为诸多原因,一审法院才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赔偿389万余元的损失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云南某人参果种植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参果苗确实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但我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因人参果苗列入了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名单,因此按照该条的规定就必须进行检验检疫。虽然该条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检疫,但如果没有进行检验检疫时,只有在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只有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隔离试种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才可以种植。本案中的人参果苗系在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培育,运输到丘北县栽种,不属于从国外引进的,所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没有检验检疫不能种植的作物。

因此,作为代理人,主要针对提供自己提供对种植户在人参果种植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义务,就完成了对自己的举证义务。当然,原本需要由被告提供自己种植的人参果挂果率达到80%以上的证据,但因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已经过了人参果挂果期,加之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人参果种植的管理相关责任的证据。法院基于公平合理的立场,公平地分担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结合双方的举证并结合合同的目的、农作物的成长过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写在最后:现在的各种新奇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导致诉讼越来越复杂化、精细化,对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已经不再是仅凭一张嘴巴就能打天下的时代了。就如同本案如果代理律师责任心不强不为被告出有利于自己的意见及现场调查或者不知道从哪些方面入手,仅凭被告的两个软肋就可能让其承担法律责任,而承担38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足以让身为农民的被告倾家荡产。也只有认真负责,本着凭良心做人、凭专业和责任心做事的律师,才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案件承办律师):易德祥律师,,连续两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2015年7月独资创办了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系该所主任,被聘为昆明仲裁委员会、昭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易德祥律师从业15年,办理过上千起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经济仲裁案件,法律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深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有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可以以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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