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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德祥主任代理一起复杂民告官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胜诉

2022-10-09 20:52:49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易德祥主任律师

易德祥主任代理一起复杂民告官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胜诉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26日,从广西贵港市到昆明经商的吴长君与儿子吴贵景开车从昆明回贵港老家过年,非常不幸,吴长君与儿子吴贵景在贵港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均死亡。吴长君生前与配偶梁美兰于2001年购得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云山村东方玫瑰园23幢1单元5层402号房屋一套,吴长君与梁美兰生育了吴贵其、吴飞燕、吴飞云、吴贵城、吴云燕、吴桂毅、吴贵景,吴长君发生交通事故时,吴长君的父亲吴绵双、母亲尚在人世温群珍(吴绵双于2016年去世、温群珍与2013年去世)、吴绵双、温群珍生育了吴长君、吴丽萍、吴丽梅、吴丽莲、吴长秀五个子女,吴丽莲于2002年去世,去世前与其丈夫苏静兰共同生育了子女苏莹、苏珊、苏智霖。吴贵景与李育霞结婚,生育了吴自昊、吴自仪、吴自瑞。由于继承人众多,各名继承人无法估计处理上述房屋事宜。

2021年9月,吴贵其、吴飞燕、吴飞云、吴云燕、吴桂毅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处理上述房屋时,发现上述房屋登记在吴贵城的名下,并已经被法院查封。2021年10月8日经查询,方知上述房屋于2012年的所有权人由吴长君经变更登记到梁美兰的名下,并于2014年由第三人以买卖的形式变更到吴诚贵名下。后经原告到产权转移依据的2512、2511号公证书昆明市中衡公证处的了解,该公证处称没有出具过这两份公证书、该两份公证书涉嫌伪造。

2021年10月,吴贵其委托律师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分割上述房屋。后不知何故,法院没有立案便让代理律师拿回了起诉状。

2021年10月28日,吴桂毅向查封该房屋的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经过该法院受理,作出(2021)桂0802执异187号受理执行异议通知书。2021年12月2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屋进行拍卖给了马某,2021年 12月3日,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802执异1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吴桂毅的申请事项,后吴桂毅不服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2年1月,吴贵其作为吴飞燕、吴飞云、吴云燕、吴桂毅的代表,委托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易德祥代理其维权案件,经过易德祥律师分析,因为房屋已经转移到吴贵城名下并且被法院拍卖,只能向法院起诉办理房产登记的行政机关,要求撤销变更登记。

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经过多次反映,案件终于得以立案,经过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审理,该法院一审认为:“原房屋登记管理行政机关昆明市住建局在办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过程中,依据当时有效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之规定,履行了一般公务人员认知常识范围内的审查义务,且程序为违反法律规定,由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知两份《公证书》,经相关公证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为虚假材料,导致案涉登记内容与房屋实际情况不一致,但案涉房屋几经易手后现已未善意第三人经司法拍卖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已被作废失效,且案涉房屋尚有司法查封未予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未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之规定,故案涉比恩更登记不具备可撤销性,本案依法确认案涉变更登记的行为违法,原告关于撤销案涉不动产变更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为此,判决:确认一、被告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昆明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局与2012年5月15日将案涉盘龙区金马镇云山村东方玫瑰园23幢1单元5层402号房屋以继承方式变更登记至第三人梁美兰名下的产权变更登记行为,以及向第三人梁美兰颁发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21799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吴贵其、吴飞燕、吴飞云、吴云燕、吴桂毅的诉讼请求。

本文附判决书全文,供法律同行、法律爱好者学习、研究、参考,也可以作为类似案件维权依据。但因笔者水平有限,请读者在阅读、参考过程中不吝赐教!

附:资深律师解答相关法律知识

1、本案为何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答:因为本案房屋已经由被继承人变更到别人的名下,进行民事诉讼解决的前提在于房屋尚未变更。

2、本案房屋为何要起诉与最终的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关系的梁美兰?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及第三款“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因第一次转移行为为由吴长君转移到梁美兰名下的登记行为,所以只能起诉由吴长君转移至梁美兰名下的登记行为。

3、对房屋或者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的行为最长的起诉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因此对不知道对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起诉的时间最长为20年。但如果知晓不动产登记的行为,还是得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的起诉期间。

4、行政诉讼案件撤诉后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之说,也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之说,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撤诉后非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反而会导致自己诉权丧失。

5、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期间能否处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及第十六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的规定,因此在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期间不可以处分标的物。

6、本案中原告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本案中,吴桂毅在执行标的物被查封期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而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之后,仍然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拍卖,现执行标的物已经被拍卖给了马某,已经严重损害了包括吴桂毅在内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桂毅等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将房屋拍卖给马某的行为,如果法院不予撤销拍卖行为。吴贵毅等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的规定,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本文作者:易德祥律师,连续两次通过司法考试(2005年取得C证,2006年取得A证),2007年正式从事律师职业。2015年7月独资创办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系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昆明仲裁委员会、昭通仲裁委员会、玉林仲裁委员会、世界仲裁中心(香港)、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获云南省首批专业律师证书(刑事),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云南省律师协会涉诉涉法信访专家库成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官、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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