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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履行法定义务

2016-10-03 23:33: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辩护律师具有双重角色,为私的角色和为公的角色。律师辩护活动中存在一个永恒的矛盾: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就是以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力量的形式对强大的国家追诉权和被告人微弱的自我保护权利之间的不平衡加以调节。在职业传统中,律师在公共责任和对当事人的关注之间起一种调节作用。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利益的平衡过程。律师真实义务的履行本质上也是一个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过程。形而上地谈论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与对社会的真实义务之间的关系较为容易。但实际生活中,律师的公共责任和对当事人责任的冲突往往是在具体个案情境中的冲突,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很难把握。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履行中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辩护律师如何对待有罪的被告人。

经验表明,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总的来说,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最后都被判有罪。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事实上无罪的人辩护,此时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和对社会的真实义务不存在矛盾,律师不遗余力地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对当事人尽职的同时也就履行了对社会的真实义务。实际生活是,律师大部分隋况下是为有罪的人辩护。美国律师界有句名言:“如果仅为无罪的被告人辩护,那么辩护律师就都得破产。”律师辩护业务中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和对社会的真实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为有罪之人的辩护中。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权。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最终裁判权在法官手中。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他不得对有罪的委托人有任何成见、偏见。如果律师明知被告人有罪,但控诉方无证据支持的,律师必须做无罪辩护。律师与控诉方对抗,为有罪之人辩护,迫使控诉方在公开的法庭上展示被告人应受惩罚的理由,保障了有罪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

须知,正当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对文明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的保障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律师明知道被告人有罪,但控方证据不充足的,律师可做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如果当事人自愿认罪,律师做罪轻辩护;如果被告人坚决主张无罪,辩护律师也应积极地做无罪辩护。在极端的情况下,即便被告人事实上有罪,且控诉方也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如果被告人坚决主张自己无罪,辩护律师也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做无罪辩护,积极地从程序上攻击控诉方真实的证据,为当事人牟取程序上的利益。抗辩制的基本原则要求律师提交对事实真相的不同看法并且由法庭通过冲突着的双方提议来决定事实真相。美国辛普森案案结后法官那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尽管全世界都认为他有罪,但是法律宣布他无罪。”这句话对辩护律师有启示意义,被告人事实上确实有罪,辩护律师可以在程序上、在法律上争取其无罪。

2.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虚假的证据。

被告人有说谎的权利,辩护律师说谎则构成对法庭的欺骗。辩护律师不得积极地毁灭、伪造证据、教唆他人作伪证;对于明知虚假的证据,辩护律师不得经由自己之手提交法庭;对于委托人提交的虚假证据,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对辩护律师的要求不同。律师在法庭上不得做虚假陈述,应将自己的陈述与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区分开来,但对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不得予以揭露。鉴于我国诉讼模式职权主义成分较多,且被告人、辩护律师很多诉讼权利不享有,控辩失衡严重,律师辩护环境不佳的现实,当被告人在庭上作虚假陈述时,不能要求辩护律师拒绝辩护,向法庭揭露伪证。

3.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职业秘密。

辩护律师对于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被告人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律师保密义务对于取得被告人的信赖以及确保辩护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辩护律师对于职业秘密有证言特免权。律师证言特免权全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law-yer-cIient priVilege),指的是当事人有权拒绝透露或禁止他人泄露他或他的代表与其律师或者律师的代表之间的秘密交谈。律师证言特免权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一定意义上牺牲了社会利益。“证言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希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种社会关系,宁愿为捍卫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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