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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培平受贿罪执行裁定书

2017-11-25 19:17:15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admin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执169号

被执行人沈培平,男,1962年2月3日出生。

沈培平犯受贿罪财产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4日,本院依职权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将本案财产部分立案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内容为:一、沈培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二、在案扣押的变价后折抵赃款,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执行中,2016年12月13日,本院将在案扣押的房产移送执行三庭进行评估、拍卖。此外,经查,沈培平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住房、车辆、股权等财产。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应按判决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审判长周明珠

审判员刘全新

审判员宫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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