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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原则及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2014-05-01 17:29: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按照广义的角度去理解,财产损害中的财产,是指广义的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自物权、他物权以及债权和知识产权,还包括股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同时也包括财产利益。《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健方式计算。

财产损害赔偿原则

1.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公正、合理的。

2.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指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如果受害人本人对损害的产生也有过错,则受害人也应自行承受一定的损失。这在民法理论中称为“与有过失”。实践中,应根据加害人和受害人各自过错的比例大小,确定对损失额承担的多少,进而决定加害人赔偿数额的多少。只有过错全在加害人一方,受害人无过错,加害人才应赔偿全部损失。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消,是指在有些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既基于加害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同时基于加害人的同一侵害行为反而得到一定利益,此时在确定损失数额时,得利部分应从受损部分中扣除,余额作为损失数额,再根据过错大小予以赔偿。损益相抵原则适用的情形并不普遍,但在实践中也应注意。

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

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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