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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如何确定责任

2016-12-10 11:36:3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间接侵权”的说法在专利法中并没有出现,但理论和实务界对间接侵权问题一直在探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间接侵权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意见》认为:1、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2、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共用品。这里的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无其它用途。3、间接侵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4、行为人明知别人准备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仍为其提供侵权条件的,构成间接侵权。5、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

按照这一规定,因为间接侵权人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自无异议。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认定间接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有诱导、怂恿、教唆的行为是比较困难的。有的案例在过错的要求上,并不以故意为条件。如上海法院判决的珠海格力明日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银燕无线电厂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追加了专门为侵权产品制造外壳的慈溪飞跃电器塑料厂作为被告。从案情看,飞跃电器厂并无侵权的故意。但在法官对该案的点评中,仍然认为飞跃电器塑料厂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侵权,应作为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作者认为,如果按照北京高院对间接侵权的界定,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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