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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怎样收集证据

2014-05-15 12:55: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例如在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中,原告提出自己曾在被告某百货公司购买一瓶F牌美容霜,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等症,经医院诊断系涂搽F牌美容霜所致,花费医疗费500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就需要至少提出三个证据才能使案件成立:一是与被告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如购货发票;二是医院的诊断证明;三是医疗费单据。这就是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¼等。

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¼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在日常接待的诸多消费纠纷咨询之中,注意到因一些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其在与商家“理论”、“交锋”过程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λ。为了尽量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苦”和降低不必要的投诉成本,现就其中的关键一环———证据的留存,特做如下提示:

发票 发票是行政、司法机关及“消协”受理消费投诉的首要条件,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真实、有效。一般来说,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及客户的真实名称、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当日时间、商品规格及数量、单价(或提供服务的种类),以及经营者的公章、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等项内容。尤其须注意的是?熏如果商家所提供票据不正规(如简易收据等)或û有加盖公章,消费者有权拒收。

使用说明书 商品使用说明书或服务提示说明书是指详细阐明该商品的使用方法或接受此项服务所应注意的事项的规范性文字材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在其内外包装中注意查找、核对、及时留存,并应当查看是否与所购商品和型号、品种相匹配;在接受商家所提供的某种服务时,应注意其文字承诺是否与实际内容相符。

合格证 商品合格证是证明某种商品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检验的凭证。作为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文字依据,一般商品都应随其内包装附带,尤其是家电、摩托车等大宗商品的合格证,因其对保证该商品的安全使用及避免人身伤害至关重要,所以消费者在认购和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妥善保管、留存,以备不测时援用。

保修卡 保修卡是方便消费者维修商品的凭证和依据。一旦在保修期内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须持卡到生产厂家所指定的联保单λ去维修;在接受上门的维修服务时要注意核对服务人员的证件与保修卡上的提示是否相符。维修结束时,还应要求维修单λ在保修卡上如实填写修理时间、项目及修理人员姓名等,这是目前众多维修投诉中请求赔偿的最大证据ä点所在。

此外,消费者在依法维权时还应知晓,消费投诉有多条途径可供选择,如与营销商协商;请求消协调解;向相关部门申诉(质检、卫生、工商等);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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