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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中的存在问题

2018-03-17 23:24:5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受罚金刑执行被动性的影响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大部分的被告人都在服刑,自身并没有履行缴纳罚金的能力,特别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刑期已成定局,即使被告知不缴纳罚金将会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以及罪犯难以减刑的后果,被告人及其家属对于履行罚金刑也大多持有消极心态和侥幸心理。所以在这种状况下,法院对罚金的执行就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受罪犯经济条件限制影响

被判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多数是与财产型犯罪有关联,犯罪者本身未必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履行罚金刑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执行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刑义务就成了很现实的问题。多数情况下,承办人都会选择联系被执行人的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但家属是否代为缴纳,全系于本身的认识及对被执行人切身利益的考虑,自动缴纳的微乎其微。不缴纳罚金的家属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确实没有钱,另一种是有钱而不愿缴纳,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法院都无法对被执行人的家属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缴纳罚金,否则就有违“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其家属不同意代为履行,这就造成了罚金刑执行客观上的难以执行。

三、受执行措施有限的影响

罚金刑案件执行难与执行措施的局限性也是密切相关的。第一,出于“审执分离”的要求,执行人员对案件刑事审理情况并不了解,特别是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不了解,如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家庭情况、认罪态度等等,如果刑事审判庭在对案件进行移送执行时不附加予以说明,执行人员在执行时难以快速有效的制定执行方案。第二,在查明被执行人本身没有履行能力,而其家属也不愿代为履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将面临无计可施的窘境。因为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中的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难以适用。第三,虽然刑法及执行相关法规都规定了对罚金执行的“随时追缴”制度,但是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并一定时期长期存在的情况下,执行人员难以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长期跟踪某个罚金刑案件的执行。

四、受司法机关联动不足影响

执行工作原本就需要借助社会多方的力量,罚金刑的执行表现尤为突出。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到被执行人的部门较多,如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看守所、监狱等部门,所以罚金刑的执行应当充分利用好这些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可是,现实情况是各部门对犯罪分子本身的罪名关注更多,而在侦查、起诉等环节对于财产部分的问题却有所忽视,对于可能判处罚金或者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侦查机关不能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往往都是法院作出罚金刑的判决后由法院执行机关单干,司法机关在整个运行过程中的协调联动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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