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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残的受害人能否提出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

2019-12-11 12:55:2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在人民法院审理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受害人向审理该案的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费用,法院如果进行处理呢?

对于这样的情况,按照之前的规定,直接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规定,法院不会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但法院会以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支持。

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没有得到支持,是否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不同地区的处理不一致,现在普遍一致的观点是: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法院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确定是否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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