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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的处罚

2014-07-16 19:19: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根据我国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无论是什么刑,也无论什么时间之内,又犯刑法规定的关于毒品的犯罪的,都应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分则关于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累犯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章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在中国刑法学界被称之为毒品累犯(有的学者称之为再犯)。另外,《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中明确规定:“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因为我国的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毒品累犯,按照《纪要》规定,对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累犯的犯罪人,不再引用关于累犯的条款,也就是说,对此类犯罪人已不能按照累犯处理。

这是一个毒品再犯和普通累犯交叉的问题,二者存在部分法条竞合。毒品再犯的适用范围较为狭小,仅限于对某些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是一种特殊的累犯,而刑法典总则中所确立的对普通累犯从重处罚则属于一般规定,二者之间是一种特殊与普通的关系。在处理案件中,当遇到既符合毒品再犯又符合普通累犯的规定时,应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犯罪分子按照毒品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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