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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应用

2016-04-10 10:19:0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仅做出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比如审查和监督的具体操作部门、标准、程序等,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

目前,从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侦查监督、监所检察、公诉三个部门均有部分职能涉及对羁押的审查。比如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逮捕的必要性及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进行审查,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羁押期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和审查,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三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联系,构建起切实有效而且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能够掌握案件的全程动态,切实依法履行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其中,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报捕案件进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对捕后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羁押持续的必要性;监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侦查机关对羁押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对在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实行动态监督。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应用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确定适当的标准,既要考虑到侦控方办案需要及能力,又要体现出人权保障的要求。适当的羁押的证明标准应当同时显示作为限制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羁押的审慎与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第一,主体方面。考虑到其年龄、身体状况前科等情况。第二,主观方面。区别故意和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大小,其犯罪后表现及认罪态度。第三,犯罪行为及后果的方面。考虑所涉嫌犯罪中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第四,社会危险性方面。是否继续犯罪;是否存在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第五,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方面。如果出现阻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应当继续羁押。第六,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方面。是否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监管;能否接受教育有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以上仅仅是罗列出一些审查时考虑的方面,但是现实情况往往错综复杂,办案人员仍需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对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启动

启动可以分为依职权启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启动。自行启动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审查建议权。无权利则无救济, 司法实践中,当被羁押人认为羁押理由已经不存在时,可以自行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如果办案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 被羁押人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说明拒绝取保候审的理由, 对该理由不服,可以向监所检察提出司法救济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依职权启动就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2、检察阶段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第一,突出侦监部门的审批作用。要求侦查机关移送卷宗及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且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采取书面审查加讯问听取方式。审查侦辩双方提交的羁押有无必要性的书面意见和证据,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加强讯问,听取其辩解和意见,必要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律师的意见,并参考监所检察对其在监内表现情况的反馈,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重点审查延长羁押期限的必要性。建立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及延长羁押期限决定的司法救济权利,比照侦查机关建立犯罪嫌疑人复议复核程序。

第二,强化监所部门的监控功能。监所检察负责监督看守所监管秩序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而被羁押人员的最大权利就是不被羁押权。监所部门在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面主要发挥如下作用:(1)对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羁押合法性进行审查;(2)监督建立羁押必要性特别档案,对有和解意向但未能在批捕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跟踪关注。(3)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表现进行评定,及时对侦监、公诉部门的征询函进行反馈。(4)监督羁押措施的执行,针对不同的情况,直接向公安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到期预警”“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等。(5)对变更强制措施案件进行跟踪监督。(6)保障被羁押人在押期间的合法权利。如此,监所部门的角色从单纯的看护型监督转变为全方位的审查型监督。

第三,发挥公诉部门修正羁押决定的功能。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承办人认为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在收到监所部门出具的对在押人员在监内表现情况的反馈,并充分考虑被羁押人各方面情况后,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被羁押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时,公诉部门要及时作出回应。无论是否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公诉部门都应当说明理由。

3、完善律师介入机制。律师介入可以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全面性。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更多侧重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 对一些社会危险性的材料把握不足,渠道简单消息即简单, 建立律师介入机制, 全面了解案外因果,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好地把握羁押必要性要件,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

4、开展回访帮教。不批捕的案件应该变更强制措施后进行回访,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社区、工作单位了解情况;并来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掌握其思想动态。通过回访,检察机关得以及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员的思想情况,动态评估其再犯、逃避诉讼的风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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