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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刑执行过程中应发挥缓刑考验作用

2014-09-13 16:56:4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㈢遵守考察 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 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依据上述规定,结合目前缓刑的执行状况,笔者认为缓刑的执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下发到缓刑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执行单位。

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一般具体由犯罪分子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指由犯罪分子的工作单位或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而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向公安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上判决书,却未向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材料。笔者 认为,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犯罪分子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犯罪分子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 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犯罪分子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

2、在罪犯所在地进行公示,便于群众监督。

在罪犯工作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将罪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请当地群众协助对犯罪分子的监督,并在罪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3、加强对缓刑执行工作的监督。

缓刑工作之所以流于形式,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应对缓刑执行工作加强监督。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缓刑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的撤销亦由人民法院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对缓刑的执行工作应对人民法院负 责,受人民法院监督,同时,亦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笔者认为,缓刑执行机关派出所应定期(一般以三个月为准)将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表现材料报到 人民法院刑庭,这些表现材料应包括:(1)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意见;(2)犯罪分子个人思想行动汇报(可以是犯罪分子自己书写,也可以由派出所做 成谈话笔录);(3)群众意见;(4)犯罪分子有无违反缓刑监督规定的材料。通过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应对其撤销缓刑或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人民检 察院从宏观上进行法律监督。

4、对未成年罪犯执行缓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帮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未成年罪犯执行缓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协助公安机关会同学校、单位、基层组织、监护人 制定帮教措施,适时走访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对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以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正确地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 好的环境。对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一些未成年人在离开学校后,因为没有 职业,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家庭又不帮助他们安排工作,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于已经离开学校又未就业的青年,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会同政府部门、民政部门 协商,拨出专项资金,安排未成年缓刑犯到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技能,并帮助他们开辟就业渠道,让他们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树立良好的人身观、价值观,对未来有 一个光明的设想。从他们心理上驱除犯罪动因,从他们的切身利益着想予以资助排除犯罪诱因。

5、完善缓刑案件的减刑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㈢有发明 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轻以 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宣告缓刑的罪犯判处的 刑种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减刑的对象条件,不应被排除在减刑之外。公安机关应对缓刑罪犯建立缓刑执行档案,将缓刑罪犯的表现以书面材料的方式记 录下来,并对符合减刑条件的,向原审上一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缓刑犯的减轻条件,必须是:认真遵守缓刑考验期间的监督管 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缓刑执行档案材料应包含上述几项内容,在报减刑建议时,以缓刑执行档案为依据。

对缓刑罪犯的减刑,是对所判拘役或徒刑刑期的减少,同时适当缩短考验期。被减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缩短后,缩短的考验期结束时,罪犯如果未重新犯罪,即应不再执行减刑后的刑罚,若罪犯又犯新罪,已减轻的刑罚不再撤销,执行减刑后的刑罚即可。

用宣告缓刑的方法对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被告人处刑,用严格而有效的方法对缓刑罪犯予以考查、教育、改造,以规范、完善的缓刑执行工作来维护缓刑制度信誉的功效,使缓刑制度真正成为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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