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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男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2-13 11:51:45 来源:央广网 作者:admin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廊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铁男,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曾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国家能源局局长,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李法宝、朱莉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以廊检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铁男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9月12日召开庭前会议,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金国、检察员单玲、代理检察员李治峰、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铁男及其辩护人李法宝、朱莉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铁男于2002年至2012年,利用担任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董事长宋作文等人在项目审批、设立汽车4S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58.359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铁男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建议对刘铁男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铁男在担任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南山集团、中金石化公司、广汽集团、恒逸集团等公司及张爱彬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刘德成收受上述公司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558.359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铁男收受南山集团法定代表人宋作文给予的钱款共计754万元的事实

(一)2002年上半年,南山集团下属南山实业公司通过山东省相关部门,将鲁港合资兴建双金属复合材料及新型合金材料项目报国家计委备案,未获产业发展司通过。为此,宋作文在北京市国家计委办公楼附近一饭店宴请时任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的刘铁男,请刘铁男帮忙并送给其2万元。此后,刘铁男同意该项目重新上报。2002年9月及2004年8月,南山集团将原项目拆分为两个项目分别上报国家计委(后改组为国家发改委)备案,均获通过。期间,2003年8月,刘铁男到南山集团参观,宋作文在刘铁男入住的南山高尔夫俱乐部别墅房间内送给刘铁男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宋作文的证言证明:2001年底,南山集团的鲁港合资兴建双金属复合材料及新型合金材料项目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计委明确答复不同意。2002年初,山东省和烟台市计委的同志带着南山集团分管项目的副总经理程仁策到刘铁男办公室多次汇报,刘铁男都不同意上这个项目。2002年上半年,其在国家计委办公楼附近的一家饭店请刘铁男吃饭时,汇报了项目情况,请刘铁男予以支持,饭后给了刘铁男一个手提袋,里面有一件衬衣和2万元钱。此后,他们又多次向刘铁男进行了汇报,经过研究,南山集团决定将项目拆分上报,刘铁男同意。2002年8月,拆分后的一个项目通过了备案。2003年8月,刘铁男到南山集团参观,离开前,其到刘铁男入住的南山高尔夫俱乐部别墅房间内送给刘铁男2万元钱。2004年6月,拆分后的另一个项目也通过了备案。

2、被告人刘铁男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明:2002年,其与宋作文等人在国家计委附近的饭店吃饭时,宋作文请其对南山集团的一个铝深加工项目予以支持。饭后宋作文送给其一个装衬衣的纸袋,其回家后发现袋子里面还有一个信封,装有2万元钱。过了几天,宋作文来办公室继续谈此项目,其将分管该业务的余东明叫来一起听情况,余东明表示此项目符合规定,其遂表示同意上报。2003年,其应邀到南山集团参观,回京前宋作文到其住处,塞入其包内一个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上述4万元钱都已被其日常花费。

二)2005年间,国内氧化铝供不应求,市场价格持续攀升,南山集团下属企业氧化铝生产原料紧缺,宋作文向刘德成提出请时任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的刘铁男向中铝公司领导打招呼,帮助南山集团从中铝公司购买氧化铝,承诺会将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款给予刘德成。刘德成将宋作文的请托及承诺均告知了刘铁男,刘铁男同意帮忙。宋作文还当面向刘铁男表达了上述请托和承诺。此后,刘铁男利用主管中铝公司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向中铝公司相关领导打招呼,为南山集团下属企业从中铝公司下属企业购买3万余吨氧化铝提供了帮助。2006年8月,宋作文以支付差价款的名义给予刘德成750万元,刘德成将收款情况亦告知刘铁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宋作文的证言证明:2005年,市场上的氧化铝供应不足,南山集团下属企业的氧化铝生产原料紧缺。其听程仁策说,刘德成可以帮忙弄到低价氧化铝,遂向刘德成提出如果可以帮忙买到低价氧化铝,有多少要多少,与市场的差价都送给刘德成,刘德成答应想办法。不久,刘德成告诉其刘铁男可以帮忙,让其再亲自找刘铁男说一下。后其到刘铁男办公室,当面说了此事,仍表示会将差价款送给刘德成,刘铁男同意帮忙。后经刘铁男协调,南山实业公司以中铝公司的内部价格与山铝股份公司签订了3万吨氧化铝的购销合同,实际供货3.3万余吨。2006年7、8月间,其让刘德成提供一个账号接收差价款,刘德成提供了金华实公司账户。其安排集团员工向该账户汇入了750万元。

2、证人刘德成的证言证明:2005年底,其受宋作文邀请到南山集团参观,期间程仁策说如果能帮南山集团搞到低价氧化铝,肯定有好处。其认为自己的父亲刘铁男作为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一定会有办法,遂表示可以试试看。后宋作文也向其提出,请刘铁男给中铝公司领导打招呼,帮助南山集团从中铝公司购买低价氧化铝,差价部分将作为好处费送给其。其向刘铁男转达了宋作文的意思,刘铁男同意帮忙,其还让宋作文再亲自去找刘铁男说一说。不久,刘铁男说已和中铝公司领导打了招呼,让宋作文与山铝股份公司直接联系,其将该情况告诉了宋作文。2006年上半年,宋作文提出要向其支付氧化铝的好处费750万元,让其提供账号。其提供了金华实公司的账户,宋作文汇入该账户750万元。其将此事也告诉了刘铁男。

3、被告人刘铁男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明:2005年底,宋作文通过刘德成提出让其向中铝公司有关领导打招呼,帮助南山集团解决部分氧化铝,并称差价可返给刘德成,宋作文也专门找其说了此事。其出面找了中铝公司的罗建川,罗建川答应帮忙。其告诉刘德成通知宋作文与山铝股份公司直接联系。刘德成后来讲,南山集团将氧化铝的差价六七百万元给了他。

二、2005年4月,中金石化公司年产70万吨对二甲苯(PX)项目报国家发改委核准,该公司董事长孙永根请时任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的刘铁男予以关照。同年7月,经刘铁男同意,该项目通过了工业司的审核。2005年9月,孙永根为表示感谢,应刘德成的要求,出资33.5905万元购买了一辆天籁牌轿车送给刘德成,刘德成将此事告知刘铁男。后中金石化公司PX项目未能通过国家发改委核准,刘铁男要求刘德成退还车辆,孙永根为维持与刘铁男的关系未同意收回,刘铁男默许刘德成继续占有、使用该车,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永根的证言证明:2005年上半年,中金石化公司的PX项目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其请刘铁男对该项目予以关照。不久,该项目通过了工业司的审核。同年9月,为表示感谢,其应刘德成的要求,出资3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天籁牌轿车,登记在王威翔名下送给了刘德成。此后,其将此事告诉了刘铁男。因该项目未获国家发改委核准,刘德成提出退还车辆,为维持与刘铁男的关系,其没有收回。

2、证人刘德成的证言证明:2005年上半年,其在加拿大留学期间,通过其父刘铁男认识了孙永根、王威翔。同年8月,其回国不久,王威翔提出刘铁男对他们公司报到国家发改委的项目给予了照顾,已顺利通过工业司的签批,进入了下一个审批阶段,问其是否有事需要帮忙,其表示是否可以给其买一辆车,孙永根同意并出资30余万元为其购买了一辆天籁牌轿车,因担心将车落户到自己名下会出事,其要求将车辆落户到王威翔名下。购车后,其将此车直接开回了家。刘铁男见到车辆问其来源时,其称是孙永根给其买的,刘铁男没说什么。后来刘铁男说孙永根公司的项目没有通过最后审批,让其把车退给孙永根,但孙永根没有接收,其将此事告诉了刘铁男,刘铁男也没有说别的,以后还坐过这辆车。后来,该车先后由自己的大连景顺公司经理左荣岳和堂弟刘嘉成使用。

3、被告人刘铁男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明:2005年6月,孙永根对其称他们公司有一个PX项目正在国家发改委走审批程序,其向孙永根介绍了全国PX发展的总体情况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希望孙永根在刘德成留学回国后能带一带他。同年7月,孙永根的PX项目报上来了,其当天就圈批同意。不久,其看到刘德成开了一辆天籁牌轿车,问车的来源,刘德成说是孙永根以王威翔的名义给他买的,其没有说什么。后来孙永根的项目未被核准,其不想和孙永根之间留下后遗症,就要求刘德成将车退还。不久,刘德成说孙永根拒绝收回该车,其不想和孙永根撕破脸,就没有再坚持让刘德成退车。

三、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铁男利用担任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广汽集团申报的广州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项目、广汽菲亚特乘用车项目等通过国家发改委核准提供了帮助。2005年间,广汽集团总经理陆志峰向刘铁男提议,由刘铁男向广汽集团董事长张房有要一个在北京地区经营广汽丰田销售店(以下通称4S店)的指标,由陆志峰介绍的华通伟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爱彬出资成立4S店并负责经营,刘德成可不出资而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刘铁男同意并向张房有索得了指标。后张爱彬与刘德成口头约定,张爱彬给予刘德成4S店30%的股份。不久,张爱彬出资1200万元注册成立了金时伟业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未显示刘德成在该公司持有股份。在张房有的安排下,金时伟业公司顺利取得了4S店经营资格,通过验收并开业。此后,刘德成未参与该店的管理、经营,亦未获得分红。2007年6月,刘德成向张爱彬提出“退股”,经协商,张爱彬先后支付给刘德成1000万元。刘德成将其未出资而持有股份,后以“退股”名义得款的情况均告知了刘铁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爱彬的证言证明:2005年上半年,其向广汽集团申请经营北京地区广汽丰田4S店的指标,由于申报商家很多,竞争非常激烈,没有关系不可能拿到指标,遂请陆志峰帮忙。2005年8月份左右,陆志峰称刘铁男想让刘德成经营广汽丰田4S店,张房有已经同意,如果与刘德成合作肯定能够拿到指标,但刘德成没有经营资质和管理经验,也没有钱,问其是否愿意与刘德成合作,但所需资金要全部由其提供,刘德成占一定比例的股份,其表示同意,并答应给刘德成30%的股份,即使亏损也不会让刘德成赔钱。不久,陆志峰安排其与刘德成见面,二人确定了上述合作事宜,但未商定刘德成30%股份的具体兑现方式。2006年6月,4S店开业后,刘德成未参与管理、经营,亦未分红。2007年6月,刘德成提出自己拟在石家庄建立一家广汽丰田4S店,向其要钱,二人约定其向刘德成支付1000万元,刘德成退出北京4S店的股份,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将日期倒签为2006年3月。签协议的目的一是确定刘德成在金时伟业公司中占有30%的股份,由赵桂云代持,现已退出,二是为感谢刘铁男父子的帮忙,以貌似合法的方式给他们1000万元。2008年6月至2009年2月,其先后安排公司员工汇入刘德成的石家庄广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账户990万元,还陆续给了刘德成现金10万元。

2、证人陆志峰的证言证明:2005年上半年,张爱彬想在北京建立广汽丰田4S店,请其帮忙。根据当时汽车行业的销售状况,广汽丰田4S店一定会赚钱,经销商都在寻找、利用各种关系争取指标,竞争非常激烈,如果张房有不同意,拿到4S店指标的希望不大。2005年8、9月间,其与刘铁男沟通、汇报广汽集团日野项目时,建议刘德成可以经营一家广汽丰田4S店,刘铁男称刘德成没有钱,也没有相关资质,其认为这是帮张爱彬的好机会,就推荐张爱彬与刘德成合作,由刘铁男找张房有要指标,张爱彬全部出资,刘德成占一定股份,刘铁男同意。后其向张房有汇报了此事,张房有同意给刘德成一个指标,并交代其具体办理。其将上述情况分别告诉了张爱彬和刘德成,张爱彬表示愿意和刘德成合作,让刘德成占30%的股份,如果4S店亏损了也不会让刘德成赔钱,刘德成也愿意与张爱彬合作,合作的具体细节是他们二人具体商量的,其安排广汽丰田公司的执行副总经理袁仲荣具体办理了审批手续。

3、证人张房有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陆志峰到国家发改委工业司沟通、汇报广汽集团日野项目后对其称,刘铁男想让刘德成经营一家广汽丰田4S店,因刘德成不符合申报条件,想与北京一个私企老板合作申报,其同意,让陆志峰去找袁仲荣办理。后来,刘铁男也对其讲陆志峰推荐的一个私企老板想在北京做一个广汽丰田4S店,里面有刘德成的股份,希望其支持,其考虑到刘铁男掌握着广汽集团很多项目的审批权,当即表示同意,并指示袁仲荣具体办理。不久,刘德成和那个私企老板申请的4S店获得了批准。

4、证人刘德成的证言印证了证人陆志峰、张爱彬证言中关于陆志峰介绍其与张爱彬合作经营4S店过程的内容,还证明此前其父刘铁男告诉其广汽集团提供了一个北京4S店的指标,已经与陆志峰商量好由陆志峰找人与其合作。4S店开业后,其未参与经营管理。因始终未分红,其向张爱彬提出自己要在石家庄另开一家4S店,需要钱,要将北京4S店30%的股份转让给张爱彬。2007年夏,其和张爱彬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退出股份,张爱彬支付其1000万元。为了明确上述事项,并避免给刘铁男造成不良影响,其将协议的落款日期提前了一年。后张爱彬通过汇款和支付现金的方式给了其1000万元。其先后将与张爱彬协商、合作开办4S店、退股及用退股得款开办广顺公司的情况告诉了刘铁男。

5、被告人刘铁男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明:2005年,陆志峰向其提议由刘德成经营一家广汽丰田4S店,其表示刘德成既没有资本,也不懂销售,陆志峰称自己有一个朋友是经营4S店的,可以与刘德成合作,先借钱给刘德成,待4S店挣钱后再偿还,让其出面向张房有要一个指标,其同意并向张房有说了此事,表示刘德成有股份,张房有同意。后其告诉刘德成广汽集团有一个丰田4S店指标,陆志峰找了一个老板与他合作,具体情况陆志峰会和他联系。不久,刘德成说与陆志峰介绍的老板在北京成立了一个广汽丰田4S店,刘德成没有出资,占有部分股份。后来,刘德成又说4S店成立后没有分过红,他对经营情况一无所知,他又在石家庄开了一家4S店,把北京4S店的股份退了出来,退股的钱打到了石家庄的4S店。据其对汽车行业的了解,退股的钱至少有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四、在前述广汽集团相关项目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期间,2005年下半年,应刘铁男要求,张房有将刘德成安排到广汽集团在香港投资注册的骏威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骏威公司)工作。2007年上半年,因刘德成不安心在香港工作,刘铁男又向张房有提出将刘德成调回北京,香港骏威公司下属广州骏威公司遂专门为刘德成设置驻北京代表一职。2007年6月至2012年12月,刘德成未实际工作而从广州骏威公司领取薪酬共计121.3060万元。刘铁男对刘德成未实际工作而领取薪酬的情况知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房有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应刘铁男要求,其安排刘德成到香港骏威公司工作。由于刘德成不能胜任工作,还想回北京,香港骏威公司总经理张宝庆向其建议由广州骏威公司在北京专门设一个代表处,让刘德成任驻北京代表。其为了讨好刘铁男,认为公司就算把刘德成养起来也要安排好,遂表示同意。不久,刘铁男也要求将刘德成调回北京,其将拟安排刘德成任驻北京代表一事告诉了刘铁男,刘铁男赞同。此后,广州骏威公司与刘德成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工作安排,刘德成应在广汽集团驻北京办事处办公,受广州骏威公司和广汽集团驻北京办事处双重领导,但广汽集团驻北京办事处主任苏家义对其称刘德成没有上过班,其也只有在请刘铁男吃饭的时候,才会见到刘德成。

2、证人刘德成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其回国不久,刘铁男让其到香港骏威公司工作。2007年夏天,因其不愿意在香港上班,广汽集团另安排其担任广州骏威公司驻北京代表,其除了偶尔找过苏家义,没有去上过班,一直忙自己的事。刘铁男知道其平时不去上班,曾劝其没事去办公室坐坐,给领导写篇报告,也算工作了,但其不愿意,所以没为广汽集团做过任何工作。当时其经营了几家公司,刘铁男平时给其打电话时,其不是在家里待着就是在外地跑自己公司的事,刘铁男应该知道其没有去上班。其曾将每月领大概2万元工资的情况告诉了刘铁男。这些年其从广州骏威公司共领取了100多万元工资。

3、证人张宝庆的证言证明:刘德成在香港骏威公司工作期间,不能胜任工作,开始时经常请假回北京,后来就根本不来上班了,因此无法取得香港的工作签证。为了搞好与刘铁男的关系,有利于集团项目在国家发改委审批,征得张房有同意,其专门为刘德成设立了广州骏威公司驻北京代表一职,不需要刘德成做工作,就是以此名义给刘德成发工资,把刘德成养起来。其安排广州骏威公司总经理梁耀华为刘德成办理的具体聘任手续,其作为广州骏威公司的董事长,从公司相关人员处了解到刘德成没有上班,刘德成在任职期间也未与其联系过。

4、证人苏家义、姚仲强(时任广汽集团驻北京办事处主任)、戴旭峰(广汽集团驻北京办事处原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证明刘德成任广州骏威公司驻北京代表期间未到岗工作。证人苏家义还证明,有一次刘铁男向其了解刘德成的工作情况,其认为刘德成不来上班的事情不好直接告诉刘铁男,就敷衍了几句,刘铁男应该明白刘德成没来上班。

5、被告人刘铁男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明:2005年下半年,其通过张房有将刘德成安排到香港骏威公司工作,由于刘德成不愿在香港工作,其又向张房有提出将刘德成调回北京,张房有同意,并于2007年安排刘德成任广州骏威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刘德成回北京后,基本上没怎么上班,白拿工资,其每次在上班时间给刘德成打电话,他不是在家就是在别的地方,都没上班。其还专门问过苏家义有关刘德成的工作情况,苏家义只是敷衍了几句,其就明白刘德成肯定没有正常上班。此外,刘德成回北京以后,其给他介绍了一些老板,他平时都忙着和这些老板做生意,没把精力放在工作上。刘德成对其讲过广州骏威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代表的月工资是2万元左右,从2007年到2012年一共有100万元左右。因为其支持过广汽集团的一些项目,所以他们给予了刘德成特殊关照,把刘德成养了起来。

五、被告人刘铁男收受恒逸集团董事长邱建林给予的财物共计1649.4627万元的事实

(一)逸盛公司系由恒逸集团与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集团)共同出资成立。2006年6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刘铁男接受恒逸集团董事长邱建林的请托,利用担任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为逸盛公司及关联的海南逸盛公司相关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和开展前期工作提供了帮助。2006年上半年,刘铁男提出让邱建林带刘德成做生意,邱建林与荣盛集团董事长李水荣商议后,决定采取虚假贸易的方式给刘铁男父子送钱。为此,邱建林先出资100万元为刘德成注册成立了峰德公司,又在无实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与李水荣虚构峰德公司低价从恒逸集团购进化纤原料,高价卖给荣盛集团下属浙江荣翔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翔公司)的事实,使峰德公司获得所谓“差价”共计825万余元。2007年初,邱建林为能继续给予刘铁男父子好处而又不直接从本公司出钱,在征得刘德成同意后,将峰德公司的900万元投入股市,安排恒逸集团员工进行炒股,同年10月,峰德公司购买的股票市值已达1500余万元。期间,邱建林、刘德成分别将峰德公司获利的情况告知了刘铁男。2010年至2011年间,应刘德成的要求,邱建林先后从峰德公司账户支付172.1244万元、1377.1421万元为刘德成购买一辆保时捷卡雷拉牌轿车和位于北京市御汤山的一栋别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邱建林的证言证明:2003年,恒逸集团和荣盛集团共同投资成立了逸盛公司。2005年,逸盛公司将PTA改扩建工程项目报请国家发改委审批。2006年5月底的一天,其向刘铁男汇报了该项目情况,请求给予关照,刘铁男同意帮忙。第二天晚上,其与刘铁男、刘德成吃饭时,刘铁男提出让其“带一带”刘德成,其表示没有问题。后其与李水荣商议决定采取虚假贸易的方式给刘铁男父子送钱。其先安排恒逸集团员工朱军民以个人名义从集团借款100万元为刘德成注册成立了峰德公司,该公司的日常管理由恒逸集团的员工负责。此后,经其安排峰德公司两次充当中间商,与恒逸集团、荣盛集团进行虚假化纤原料贸易,使峰德公司挣了差价800多万元,其将峰德公司获利的情况分别告诉了刘德成和刘铁男,刘德成让其继续帮助做化纤贸易挣钱。其感到用这种方式给刘德成送钱有点心疼,遂决定采取用峰德公司资金炒股获利的方式继续给刘德成送钱。2007年1月至10月间,经刘德成同意,其安排集团员工将峰德公司账面上的900万元投入股市炒股,获利600多万元后,其经刘德成同意将大部分股票变现,得款1500万元,又借给他人用于房地产项目。上述情况其亦告知了刘铁男。2010年5月和2011年下半年,其先后应刘德成的要求,用峰德公司170多万元为刘德成的妻子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集团员工叶兆蓓名下,用峰德公司的1300多万元为刘德成岳父母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住房。2007年4月及2011年2月,逸盛公司的PTA改扩建工程项目及三期工程项目先后通过了国家发改委核准。在三期工程项目报审期间,其曾让刘德成催促刘铁男尽快审批,不久刘德成回复称该项目已通过。2011年8月,经刘铁男帮助,国家发改委同意海南逸盛公司的年产210万吨PTA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2、证人刘德成的证言证明:其父刘铁男介绍邱建林与其相识后,邱建林出资100万元为其成立了峰德公司,其从未过问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听邱建林说峰德公司做了几单化纤原料贸易,挣了800多万元,其将上述情况告诉了刘铁男。2007年初,邱建林提出用峰德公司的钱炒股,其表示同意。同年10月,邱建林说峰德公司的钱投入股市后已增值到1500多万元,现股市行情不好,建议将股票变现,其同意。后来,股票变现的1500万元借给邱建林的外甥搞房地产项目了。其将用峰德公司的钱炒股及变现的情况亦告诉了刘铁男。2010年,其让邱建林用峰德公司的170多万元为其妻张园园购买了一辆保时捷跑车,因为这辆车太招摇,为避免给其父造成不良影响,其要求邱建林将车落户在他人名下。2011年6、7月份,其还让邱建林用峰德公司的1300多万元为其岳父母购买了北京市御汤山的一栋别墅。逸盛公司PTA改扩建三期工程项目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期间,其曾将邱建林要求尽快审批的请求转告刘铁男,又将刘铁男告诉其项目已获核准的消息转告了邱建林。

3、证人傅水娟的证言证明:朱军民安排其给峰德公司做账,峰德公司实际上是一家空壳公司,没有办公地点和员工,没有做过实际贸易,只是利用公司账户进行资金往来。2006年7月和2007年1月,恒逸集团采购部经理郭毅先后提供了峰德公司与荣翔公司、恒逸集团做乙二醇和PTA贸易的合同,实际上这两笔贸易根本没有发生,只是按照合同的金额划转了资金,峰德公司的账户上就多出了825万元,连同注册资本金100万元,账面上有925万元。2007年1月,恒逸集团负责股票投资的郑新刚对其称,邱建林指示将峰德公司的900万元投入股市,其遂以峰德公司的名义开立了股票账户,从峰德公司账户转入该股票账户900万元。2007年10月,集团的财务部经理楼翔让其从峰德公司的股票账户上转入杭州万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永公司)1500万元。2010年5月,楼翔让其通过峰德公司账户向北京的一个汽车销售公司账户汇款170多万元。2011年7月,从其他公司转入峰德公司账户1300多万元,邱建林的秘书吴良均让其将该款汇入了北京的一家房地产公司。

4、被告人刘铁男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明:2006年邱建林申报的PTA二期项目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期间,其和刘德成与邱建林一同吃饭时,提出让邱建林带一带刘德成做生意,邱建林表示同意。后来其听刘德成和邱建林说,邱建林给刘德成成立了峰德公司,做了几笔化纤原料贸易,挣了800多万元,以后又用这些钱炒股挣到1500万元。峰德公司是邱建林代替刘德成经营的,刘德成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这些钱是邱建林以貌似市场的方式向其输送利益。其任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期间,同意邱建林申报的宁波PTA改扩建项目上报,任副主任后,邱建林又申报该项目的三期和海南PTA项目,其圈批了三期项目,同意海南PTA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其告诉过刘德成圈批三期项目的情况。

(二)2011年5月,被告人刘铁男指示秘书王勇联系邱建林,了解邱建林是否认识从事房屋装修的人员,能否为其装修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8号院3号楼3单元1201室住房。王勇联系邱建林后,邱建林表示自己有朋友从事该项业务,一定会安排好,遂安排他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了家具。完工后,刘铁男始终未向邱建林付款。经鉴定,上述房屋装修的市场价格为65.59万元,邱建林购置家具花费了34.6062万元,两项共计100.196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勇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刘铁男分房后对其称,听说邱建林有个装修公司,让其问一下邱建林 ,其遂向邱建林提出能否为刘铁男装修房屋,邱建林表示会安排好。其将联系邱建林的过程告诉了刘铁男,刘铁男表示具体装修事宜与他妻子郭静华联系。

2、证人邱建林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王勇称刘铁男分得了一套住房,希望其推荐一家装修公司,可以结算十几万元的装修款,问其有没有熟悉的装修队,其表示自己有一个好朋友是搞装修的,会处理好。后其安排陈鉴装修了该套住房,并要求陈鉴一定要把这件事情做好,全部费用由其承担。

3、证人张小红(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第六空间生活至尚店店长)的证言及《销售合约单》、《送货验收单》、《情况说明》、收款明细表、陈鉴银行卡签购单等书证证明:陈鉴出资34.6062万元从张小红所在家具店购买了家具。

4、被告人刘铁男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明:2011年,其在木樨地分得一套住房,因为邱建林提起过自己有装修队,其就让秘书王勇联系邱建林为其装修,不久王勇告诉其邱建林派陈鉴来装修,具体装修事宜都由郭静华负责。装修完成后,其问王勇需要给邱建林多少钱,王勇说即使给钱,邱建林也不会要,其遂未向邱建林付款。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铁男主动坦白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南山集团、广汽集团及张爱彬给予的钱款共计1875.3060万元的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央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刘铁男案案发经过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出具的《关于刘铁男认罪态度的情况说明》证明:刘铁男被中央纪委立案检查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收受邱建林、孙永根贿赂的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广汽集团、宋作文、张爱彬贿赂的事实。刘铁男对涉嫌受贿犯罪均予供认,积极配合侦查取证工作,确有悔改表现。

2、检察机关扣押财物清单、协助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证明:已扣押刘德成主动退缴的赃款3420.5万元,天籁牌轿车一辆,冻结赃款110万元。

对于辩护人所提天籁牌轿车系孙永根为其与刘德成合办的公司所购买,由刘德成使用,且刘铁男曾要求刘德成归还,刘铁男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为孙永根谋取利益的行为,起诉指控刘铁男收受孙永根给予的天籁牌轿车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刘铁男为孙永根公司的PX项目通过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审核提供帮助一节,有经刘铁男圈批的国家发改委办文要报、证人孙永根等人的证言和刘铁男的供述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证人孙永根、王威翔、刘德成的证言及刘铁男的供述均证明,孙永根为感谢刘铁男而购买该车送给刘德成,该车一直由刘德成占有、使用,刘铁男对此明知。刘铁男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永根谋利,明知刘德成收受了孙永根给予的轿车而予以默认,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后刘铁男因孙永根申报的项目未获核准,为不留隐患而要求刘德成退还车辆,且在获知孙永根拒绝收回车辆后,仍默许刘德成对该车继续占有、使用,其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刘铁男向广汽集团负责人打招呼获取了4S店指标,该指标本身不具有价值,刘德成据此获得了张爱彬出资1200万元成立的金时伟业公司30%的股份,受贿的数额应认定为360万元,公诉机关按照刘德成转让股份所得1000万元认定该笔受贿的数额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张爱彬因刘德成通过刘铁男获得了4S店指标,才同意刘德成不出资而占有股份,不承担亏损,且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刘德成并未实际持有金时伟业公司的股份,张爱彬及刘德成亦证明刘德成从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故按照刘德成从张爱彬处实际获取的1000万元认定该笔受贿的数额并无不当。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刘铁男只是要求张房有将刘德成安排在北京工作,没有提出让刘德成不工作而获取薪酬,刘铁男还经常督促刘德成尽职工作,且刘德成从事了实际工作,不应将刘德成的薪酬所得121.3060万元计入刘铁男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广汽集团相关证人的证言证明,广州骏威公司为了讨好刘铁男,为刘德成专门设置了驻北京代表一职,没有具体工作内容,刘德成也未实际到岗工作;刘德成对其不工作而领取薪酬的事实始终供认,且证明曾将自己获取薪酬的情况告诉了刘铁男;刘铁男亦供认,其曾通过在上班时间给刘德成打电话、向广汽集团驻北京办事处领导了解情况等方式,了解到刘德成并未实际上班,且对刘德成领取薪酬的情况知情,故即使刘铁男确有希望刘德成安心工作的初衷,但其在明知刘德成未实际到岗工作后,仍默认刘德成挂名领薪,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邱建林、李水荣出资100万元为刘德成注册成立了峰德公司,后又以虚假化纤贸易的形式向峰德公司输送资金825万元,上述925万元已经构成受贿既遂。此后,经刘德成同意邱建林用其中900万元炒股,所获600余万元系孳息,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邱建林、傅水娟、刘德成等人的证言证明,峰德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恒逸集团,刘德成没有出资,注册成立峰德公司、虚构化纤原料贸易及买卖股票均由邱建林集团的员工进行,刘德成均未参与,峰德公司始终处于邱建林的控制之下,故以峰德公司名义开展的“经营”及炒股获利依法均不应归属刘德成;且证人邱建林的证言及刘铁男的供述均证明,通过开展“贸易”和炒股使峰德公司获利,均系邱建林向刘铁男父子输送利益的借口和手段,故应按照刘德成实际获取的钱款即1549万余元认定该笔受贿的数额。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铁男所提其在纪委办案期间提交了《关于发改系统项目审批环节防范腐败问题的若干建议》,请法院审查该行为能否构成立功的意见,经查,刘铁男结合自身教训,为从制度设置的源头上预防犯罪,警示他人,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属于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形,不构成立功。

对于被告人刘铁男及其辩护人所提刘铁男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与家属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铁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刘德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刘铁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铁男所犯受贿罪行,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刘铁男受贿的数额及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铁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随案移送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天籁牌轿车一辆上缴国库。

三、其余扣押于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刘铁男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由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桂忠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王庆国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谷文杰

书记员 崔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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