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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范围及其追诉时效

2014-07-27 11:47:3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侮辱、诽谤案 (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4)虐待案;(5)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是否有诉讼时效?

甲将乙殴打之轻伤,乙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乙又提出要求到法院自诉。现有人(社会上的人)出面调解,两人“私了”,乙现在不想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但又担心以后甲还欺负他,请问如果再过几年乙是否还可以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自诉刑事案件在此情况下是否还有诉讼时效之说?

这位朋友将民法当中的诉讼时效问题与刑法当中的追诉时效问题混淆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

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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