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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新旧对照表

2021-05-08 16:21:29 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2015-2021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遵守法律、法规;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一)遵守法律、法规;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一)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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