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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琼仙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9-09-19 17:40:58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admin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云01行初70号

原告赵琼仙,女,汉族,1958年2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煜,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伟,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燕,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元,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西城时代商业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02767061722Q。

负责人谢永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东,该办事处副主任。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兵,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琼仙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华18号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与本案的审理具有关联性,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后,本案于201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元、温晓燕,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兵、孔令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的《公告》,对:一、拆迁改造范围;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三、搬迁期限;四、限制行为;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原告诉称:1、因被告发布《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被告所发布的该《公告》,并判决被告就涉及原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重新作出合法的补偿安置行为。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海源社区龙院村第一居民小组居民。2005年原告一家批建了位于海源社区龙院村第一居民小组137号房屋。原告一家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包括龙院××组全部成员已转为城镇居民。2017年11月28日被告发布了《公告》,对东至云冶铁路,南至海屯路,西至北三环,北至王筇路的区域进行拆迁。原告建盖的上述房屋也位于被告此次拆迁的范围之内。

在未取得主管批准使用该片土地的情况下,被告对公告范围的片区进行拆迁改造做法违法。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明确该项目正在组件并未报批,没有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案中被告发布《公告》的行政行为已不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属于终极性行政行为。因为在被告发布该《公告》之后,原告及时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法院对该《公告》是否具备合法性尚未作出具体认定之前,被告及相关部门就依据该《公告》,对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进行违法拆除,造成了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该《公告》的发布与造成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在未获得相关批准文件,未经过合法程序就发布了《公告》,发布程序及内容均属违法,对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答辩称:一、根据昆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保证五华18号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顺利推进,被告发布《公告》,启动了该拆迁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原告的房屋在该范围内,属于被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二、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的解释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第三人陈述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公告》,证明被告发布的《公告》的情况;二、项目范围图,证明五华18号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范围;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甲方签证表,证明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情况;四、五华区××、上峰村××村改造(三期)相关材料,证明本案诉争房屋位于五华区××、上峰村××村改造(三期)范围内;五、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证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的法规。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有关联性;因为缺乏《公告》所需的前置性政府审批手续,故不具有合法性。对证据二的真实、关联、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因为不是合法证据,涉及的不是项目的真实范围。对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认可。对证据四的真实、合法、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实证明诉争房屋位于五华区××、上峰村××(××)范围内。对证据五真实、合法、关联性均不认可,因为不能证实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能被称之为法规。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同意被告的证明目的。

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昆明市五华区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文件【五发改投资(2010)9号】;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昆建发(2010)255号】;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云建城(2012)875号】;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云发改地区(2011)1897号】;上述证据证明:1、被告及第三人对五华18号道路施工获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批复,《公告》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被告及第三人对云冶铁路防洪边沟施工获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批复,《公告》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五、五华区18号道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群众征求意见统计表;证明被告及第三人对五华区18号道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群众征求意见,获得95.08%同意率。六、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五发改投资(2018)20号】;七、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复函;证明:被告及第三人对五华区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获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批复,《公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八、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号】;九、五华18号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证明:被告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昆政办(2015)103号】文件精神,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五华18号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三人为实施单位。十、《公告》;证明:被告根据昆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决定发布《公告》,确定拆迁改造范围。十一、请愿书;证明《五华18号、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获得99%的被拆迁群众坚决支持,期盼早日住上回迁房。十二、照片;证明被告及第三人对云冶铁路防洪边沟整治前和整治后区别,从原来的下雨就淹水,整治后的整洁路面。十三、四方签证表;十四、情况说明;十五、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计算;证明:对原告房屋测量的情况及可选择的补偿方式。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认(69号改)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六、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八、九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十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但对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缺少相应的审批程序;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公告》具备合法性;对证据十二真实、合法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十三、十四、十五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关联性不予认可,因未经原告认可。

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同意第三人的证明目的。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原告公民身份证、原告户口本;证明原告居住及所有的房屋位于五华区18号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内,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1、2005年五华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表一份,户主姓名为赵琼仙;2、建房地基申请书一份;3、五华区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通知书一份;4、土地补偿费、村镇配套费收款收据一份;5、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昆房(2008)22号】文件一份;6、龙院村第一居民小组证明一份;证明:赵琼仙所居住的龙院第一居民小组137号自建住房,在2005年11月份就按国家法律规定完整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并交付了各项用地的费用;审批手续及宅基地批准通知书中对赵琼仙在所批准土地上的建盖房屋面积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2008年1月18日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停止发放滇池盆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下发,导致原告合法建盖的房屋未能获得房屋产权证。但该文件的出台时间迟于原告合法建盖房屋的时间。2016年4月20日海源社区龙院村第一居民小组证明在2006年5月23日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三、涉及本案《公告》;证明《公告》不具有合法性,没有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和公共利益建设的批准文件(批复),没有规划许可证书,没有征地公告,没有立项批准文件,没有规划许可证书,没有召开过听证会,没有进行过社会风险评估,没有委托过第三方的评估报告,属于程序违法、公告内容违法、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违法进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行政行为应依法撤销。四、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发的《关于印发五华18号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五政办通(2017)106号】;证明该办公室不是市、县级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外不具有发布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职能、职权、职责的权利,其所发布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也证明了《公告》第五条内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五华18号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相关标准执行”。这一条款属于内容违法,并且属于制定了拆迁房屋补偿费用的一个参考性标准,对被拆迁户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不能强迫被拆迁人必须按照此标准接受拆迁补偿条件。五,1、2018年5月7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对赵琼仙、王耀笛申请《关于五华18号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答复【昆政地转(2009)133号】、【云国土资复(2009)165号】文件;证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答复:“五华区18号道路防洪沟以及龙院上峰村城中村改造四期(A7、A8、A9)地块正在组件,并未报批”。即本案所起诉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还未获得昆明市国土局征地批文,就实施征地拆迁属程序违法。六、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证明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准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等。七,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云土资公开告知(2018)35号】、附件:【云国土资复(2009)165号】文件;2、昆明市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XF-2018-046;3、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关于对赵琼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附:云国土资复(2009)165号、云国土资复(2008)407号、昆政地转(2009)133号;5、昆明市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XF-2018-015;6、昆明市五华区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关于对赵琼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附件:五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院、上峰村征地拆迁的通告;证明:证明:公告发布时未取得建设用地申请、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征地公告未发布及A5、A6地块规划条件已过有效期,无该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八,关于对市局局长接待日(受理编号13的回复附件:证明被告发布的《公告》时未取得征地、征收批准文件,程序违法等。九、1、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龙院××组原告房屋未强拆时照片、强拆后照片;2、五华18号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照片;3、五华区规划18号道路、云冶铁路防洪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图;证明原告房屋位于龙院××组,是在《公告》范围内。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五、六、七、八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对象及内容不认可。对证据四真实性认可,但实施方案非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的对象及内容不认可。

第三人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九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无合法有效的证据抗辩原告证据九的房屋存在的客观事实、再结合房屋已被拆除的现状,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纳。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二提出异议,但无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抗辩,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据三、四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交的其余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证据五提出异议,因该统计表不能代表全部拆迁户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基于相同事由,本院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十一不予采纳。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八、十三、十四、十五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纳。其余证据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和原、被告、第三人的诉辩意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赵琼仙取得《五华区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通知书【五地准宅字(2005)第912号】,建盖了座落于五华区××办事处海××社区龙院村××组居民小组房屋一幢(A5地块)。2018年5月该房屋被拆除。

2010年1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发出五发改投资(2010)9号《关于对五华18号道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确定项目范围为“道路建设起点五华2号道路北延线、止点海源北路”,其中,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并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等。

2010年4月14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昆建发(2010)255号】《关于对五华18号路(五华2号路至海源北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通过评审。

2010年,昆明市规划局针对五华18号路(海源北路-五华2号路)(道路建设工程发出选字第53010120100027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字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发出(交通工程)建字第30101201100183号】《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1年9月5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云发改地区(2011)1897号】《关于昆明主城西片排水管网完善工程二环路外五华区子项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对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于昆明主城西片排水管网完善工程(二环路外五华区子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涉及的必要性、工程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节能、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环境效益等进行批复。

2012年11月2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云建城(2012)875号】《关于昆明主城西片排水管网完善工程二环路外五华区子项初步设计的批复》,对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于报请审批昆明主城西片排水管网完善工程(二环路外五华区子项)初步设计的请示》涉及的服务范围、工程规模及建设内容、工程方案、工程标准、管材、概算、其他及施工图阶段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批复。

2017年11月17日,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作出《关于龙院上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有关事项的复函》,对五华区政府报送的《关于商请将筇王路至海屯路段云冶铁路防洪边沟西侧至五华18号路东侧地块纳入龙苑、上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并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回复:……请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5)37号】的相关规定对接规划部门,申报改造范围和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2017年11月20日,五华区政府办公室作出【五政办通(2017)106号】《关于印发五华18号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征迁范围征迁实施单位被征迁人、限制行为、搬迁期限实施步骤和奖励优惠时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宅基地上住宅安置补偿标准、非住宅补偿标准、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17年11月28日,五华区政府作出《公告》,内容包括拆迁改造范围、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搬迁期限、限制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2018年2月28日,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五发改投资(2018)20号】《关于五华区龙院、上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对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报送的《关于申报五华区龙院、上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可行性报告申请立项备案的函》,批复明确:该批复文件仅用于五华区龙院、上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和拆迁,具体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按规定实现土地出让确定项目开发主体后,严格按项目开发规定程序申报。

2018年5月7日,因原告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该局作出《关于对赵琼仙、王耀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答复书》,回复:龙院、上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A5、A6地块已于2009年11月12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云国土资复(2009)165号】《关于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海源社区上峰、龙院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地转(2009)133号】《关于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海源社区上峰、龙院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的通知》;(四期)A7、A8、A9地块正在组件并未报批等。

2018年5月4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的作出《关于对赵琼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回复:龙院、上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为A6地块,四期为A5,A7、A8、A9地块,A5地块已取得批文,A7、A8、A9地块正在开展征地报批组建工作等。

2018年5月10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的作出《关于对赵琼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回复:A5地块已取得批文,A7、A8、A9地块正在开展征地报批组建工作,目前未发布征地公告,未实施土地征收。市政府正在安排对龙院、上峰城中村改造范围进行调整。区级各相关单位将在市政府规定划定龙院、上峰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范围线后,按程序办理未报批地块的集体土地征转用手续等。

2018年5月15日,因原告向昆明市规划局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该局作出(XF-2018-046)《政务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一、龙院、上峰村城中村改造(三期、四期)控制性详细规划、龙院上峰村城中村改造(三期)规划条件见附件。龙院、上峰村城中村改造(四期规划条件)暂未核发;二、申请公开的龙院、上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四期)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资料,因规划暂未进入审批阶段,待方案审定后,以最终确定控制要求作出处理,现未核发相关规划许可。

2018年5月21日,因原告向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信息公开,该局作出五发改信复(2018)11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回复:龙院、上峰村城中村改造(三期、四期)A5、A6地块及五华18号道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A7、A8、A9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区域,位于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经查,无该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018年5月30日,因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信访接待,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回复赵琼仙:(受理编号13号),A5、A7、A8、A9地块全部位于四期。A5地块已取得批文,A7、A8、A9地块正在开展征地报批组建工作,未发布征地公告,未实施土地征收。区级各相关单位将在市政府规定划定龙院、上峰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范围线后,按程序办理未报批地块的集体土地征转用手续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系土地使用权人,与被诉《公告》有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五华区政府作为被诉征迁公告发布者,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三人作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本案的处理具有利害关系。本案系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应由本院管辖。

本案被诉的《公告》,针对范围为五华18号道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具备土地征收公告的基本形式要素,对拆迁改造范围、搬迁期限、限制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作出了实质性的、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的规定,且导致原告房屋被实际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根据征收集体土地的用途、面积确定批准征地机关,在批准征地机关即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中,被诉征迁《公告》内容模糊,未依法明确记载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且经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后,相关部门明确“A5、A7、A8、A9地块在四期范围内“,“五华18号道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区域,位于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经查,原告所有A5属于涉《公告》项目范围内,虽取得批文,但土地征收公告未发布,可证实五华18号道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A5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的征收至今未获得完整的土地征收审批文件,故被告五华区政府所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征收行为外化载体的被诉《公告》程序违法,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另、原告诉求“判决被告就涉及原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重新作出合法的补偿安置行为。”涉及的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与本案《公告》不是一个行政行为,在本案中不作审查。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二)、(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关于五华18号路、云冶铁路防洪边沟建设暨龙院、上峰村(四期)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中涉及原告赵琼仙的《五华区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通知书》【五地准宅字(2005)第912号】土地上房屋项下的部分。

二、驳回原告赵琼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黄红

人民陪审员翁世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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