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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2014-11-30 12:05:33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①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②当事人不在执行现场时,行政执法人员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执行见证人。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情况和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盖章。③强制执行实施完毕,行政执法人员应制作执行记录。④需要有关机构或个人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协助。⑤在强制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当事人或其他人妨碍,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法运用适当手段予以排除,但所运用手段的限度以排除妨碍为限,不得过度,更不能采用非法手段。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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