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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种类

2016-10-04 23:09: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判决。

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司法解释创造的一种新型判决,需要注意:

其与驳回起诉裁定是两码事;

无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证据和法律的有力支持,就可以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四种情形:

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理由不能成立的,只能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在汉语语言里维持往往指向对有形事物的维系,被告不作为合法,似乎无可维持之物,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有不合理问题,若法院判决维持有支持不合理行为的嫌疑,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被告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事过境迁而需要改变其内容或效力,而法院判决维持可能为被告改变其行为设置障碍,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确认判决

司法解释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确认判决分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两种

(1)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

条件是: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不适宜作出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比如,甲与乙发生民事争议,甲向A机关请求裁决,A机关拒绝进行裁决,甲又向B机关申请裁决,B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甲认为A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A机关的不作为违法。法院认定A机关依法没有管辖权,故不作为是合法的。但此时,既然A机关乃不作为,故判决维持不适宜;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于甲是要求法院确认违法,驳回诉讼请求没有直接表明不作为是否合法,故判决确认合法更为适宜。

(2)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

具体适用的情形如下: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之内容的;(一般针对即时强制情形)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后将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可以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可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4、撤销判决

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重作(除因违反法定程序而遭撤销的以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作)

适用的情形: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5、履行判决

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形。

拖延履行无须证明行政主体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主体在合理期间内无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推托的,就可以判定其无理拖延

6、变更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7、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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