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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集团诉讼的相关问题

2019-03-09 16:15:50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集团诉讼存在的问题

1、群体性纠纷的解决行政处理优先原则。

目前,由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缺乏,受理各类案件日益增多,法院本身的压力就很大。

因此,集团诉讼的适用面不宜过宽,凡是行政机关能够处理的,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有争议的群体性纠纷,才由法院受理。

2、避免重复立案、重复审理。

首先,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特别是审查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避免把大量群体性纠纷单个立案,分别审理。其次,由于某些群体性纠纷比较分散,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交通、通讯并不太发达,某一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并发出权利登记的公告后,有些权利人和其他法院不一定知道,可能导致几个法院各自受理、分别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受理集团诉讼案件后,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公告案件情况,最大限度通知所有权利人。同时,人民法院之间也要加强案件通报、协调方面的工作。

3、关于诉讼费是否预交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当预交诉讼费。但集团诉讼的原告方人数众多,单个成员的请求数额一般很小,而集团整体请求金额则很大,在公告登记结束前也无法确定,由代表人预交诉讼费或由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分别预交诉讼费都比较困难。因此,一般应允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待权利人参加登记后按照规定对自己的诉讼标的预交诉讼费。

对于集团诉讼,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期满后,由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但对于当事人没有推选或推选不出代表人又如何办呢?

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具体可以由法院提出代表人人选,经权利人明示或默认后,即可确定为代表人。

对于推选代表人时,一部分人同意,一部分人不同意的,该代表人可以作为同意的那部分人的代表人进行诉讼;对于不同意的,法院应通知其另行推选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另外,在诉讼过程中,被代表人如果认为代表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代表人已不足以信任时,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确实损害了代表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该代表人的代理资格,其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对被代表人无效。

综上所述,集团诉讼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集团诉讼的适用窄,一般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有争议的群体性纠纷,才由法院受理。重复立案、重复审理。集团整体请求金额则很大,在公告登记结束前也无法确定,由代表人预交诉讼费或由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分别预交诉讼费都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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