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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行政官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9-12-02 18:02:09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管辖法院确定

1、先确定被告;

2、确定级别管辖;

3、确定地域管辖。例如: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4、依据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5、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起六个月提出。

1、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赔偿案件一审审限:三个月;二审审限:两个月。)(复议期限是60日,复议机关复议期限也是60日。)

四、解决立案难新规定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5、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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